北京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规范

来源:土地登记代理人    发布时间:2013-04-16    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视频    评论

  5."用途"填写宗地的主要用途。地类按《土地利用分类(国家标准)(报批稿)》填写土地分类的二级类型。如规划证明文件、土地出让合同标注用途与《土地利用分类(国家标准)(报批稿)》分类不一致的,先按照《土地利用分类(国家标准)(报批稿)》将土地用途归类,土地登记卡"用途"栏按如下规定填写:规划证明文件、土地出让合同标注用途(《土地利用分类(国家标准)(报批稿)》所属用途)
  6."坐落"填写宗地所在地的名称。
  7."权属性质"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
  8."权利人"填写国有土地使用者名称。
  《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本栏为土地他项权利人名称。共用宗地时,土地登记卡主卡本栏填写一个权利人名称及权利人总个数。
  9."单位性质"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填写行政、事业,企业单位按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填写国有、集体、私营、外资、港澳台、联营、股份制、个体或其他。个人住宅填写个人。共用宗地时,土地登记卡主卡本栏不填。
  10."通讯地址"填写权利人的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共用宗地时,土地登记卡主卡本栏不填。
  11."使用权类型"国有土地使用权填写划拨、出让、入股、租赁或授权经营等。
  12."终止日期"填写土地使用期限的终止时间。未明确土地使用期限的,本栏不填。
  13."土地证号"填写土地权利人持有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号码。共用宗地时,土地登记卡主卡本栏不填。
  14."调查表号"填写宗地地籍调查表的编号。
  15."审批表号"填写土地权利人土地登记审批表的编号。共用宗地时,土地登记卡主卡本栏不填。
  16."归户卡号"填写土地权利人所有土地归户卡的编号。共用宗地时,土地登记卡主卡本栏不填。
  17."土地等级"填写评定的宗地的土地等级。
  18."标定地价"根据测算的基准地价评估填写。
  19."申报地价"填写土地权利人在申请土地登记时申报的交易地价。共用宗地时,土地登记卡主卡本栏不填。
  20."建筑容积率"填写宗地上的建筑总面积与宗地面积之比。
  21."建筑密度"填写宗地上的建筑物占地面积与宗地面积之比。
  22."建筑限高"填写允许建筑物的最高高度。
  23."建筑物占地面积"填写建筑物基底占地面积。共用宗地时,土地登记卡主卡本栏不填。
  24."建筑物类型"填写楼房、平房等。共用宗地时,土地登记卡主卡本栏不填。
  25."申报建筑物权属"填写申报人认定的建筑物所有权。共用宗地时,土地登记卡主卡本栏不填。
  26."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类型、编号、日期"填写取得土地权利的证明文件,取得土地权利证明文件的种类及文件标题。编号填写证明文件的编号,证明文件(批准文件)的签署(发文)时间。
  27."序号"按前后顺序编号填写。
  28."日期"填写发证机关准予注册登记、颁发证书的时间。
  29."登记的其他内容及变更登记事项":
  (1)登记的其他内容填写
  ①土地分类面积:宗地含多种土地用途,且各种土地用途能计算出面积的,填写土地分类面积。
  ②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共用宗地时,填写各权利人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类型、编号、日期。
  ③土地他项权利: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时已设定土地他项权利的,填写他项权利来源证明文件的类型、编号、日期,他项权利种类、权利人、内容、范围、设定日期、权利顺序、存续期限。
  ④土地登记卡附页:页数。
  (2)变更登记事项填写:填写变更土地登记类型、内容及相关证明文件的类型、编号、日期。变更土地登记为土地他项权利登记时,按前款"登记的其他内容"第③条规定的内容填写。
  30."经办人、审核人"按实际情况填写。
  31."使用权面积"填写土地使用者在一宗地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面积,共用宗地的为独用面积与共用分摊面积之和(分摊面积具体计算方法按照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办理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屋权字﹝2000﹞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下同)。非共用宗地的为宗地面积。
  32."独用面积"填写土地权利人在共用宗地内独自使用的土地面积。
  33."共用面积"填写共用宗地各土地权利人共同使用的土地面积。
  34."其中共同分摊面积"填写共用宗地各土地权利人在共用面积内分摊到的土地面积。
  (四)土地归户卡的填写要求
  土地归户卡以土地权利人即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为单位,按宗地填写。土地权利人在同一区(县)行政区范围内拥有、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应当填写在同一土地归户卡上。归户卡的编号为填写土地归户卡的顺序号。土地归户卡其他栏目的填写方法与土地登记卡对应项目相同。
  (五)土地登记簿的填写要求
  《土地登记簿》由《土地登记卡》组装而成。以区(县)行政区为单位组建《土地登记薄》,按街道(乡、镇)组卷,每个街道(乡、镇)可分若干卷。卷内《土地登记卡》按宗地号顺序排列,宗地分割的在原土地登记卡顺序上按宗地分割后支号的顺序排列。宗地合并的,以合并后的宗地号顺序排列。卷号按"街道(乡、镇)--街坊(村)--卷"三组六位数编排,无法划分街坊的小城市,卷号可按"街道--卷"二组四位数编排。卷皮、卷脊标明卷号外,还应标明卷内宗地数。
  (六)土地归户册的填写要求
  《土地归户册》由《土地归户卡》组装而成。以区(县)行政区为单位组建《土地归户册》,以街道(乡、镇)组卷,每个街道(乡、镇)可分若干卷。卷内《归户卡》按土地权利人名称第一字(或姓氏)笔划排列。卷号按"街道--街坊--卷"六位数编号,未划分街坊的小城市,按"街道--卷"四位数编号。卷皮、卷脊标明卷号外,应标明卷内户数。
  六、核发土地证书
  土地证书是土地登记卡部分内容的副本,是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持有的法律凭证。土地证书以宗地为单位根据土地登记卡内容填写。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当填写所有共用权利人名称或分别填写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以土地他项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同一土地他项权利人拥有不同宗地上的土地他项权利,或者在同一宗地上拥有两个以上不同类型土地他项权利的,应分别填写《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一)土地证书的填写要求 (一律使用新版全国统一的土地证书)
  1.土地证书编号及要求
  "  ①  国用(  ②  )第  ③  号、
  ①  他项(  ②  )第  ③  号"
  ①处填写行政区简称;②处填写核发该证的年份;③处填写本年度核发同类证书的顺序号。具体如下:
  (1)计算机缮证,无关栏目应用斜线划去,土地证书不能涂改;
  (2)土地证号应按年度大排行统一编写,五位号码,在证号中体现宗地所在区(县)、审批时间、使用权类型等信息,如"京东国用(2007划、出、租、授等)第00001号";
  (3)中央单位土地使用权证号应按年度大排行统一另外编写,如"京东央国用(2007划)第00001号";
  (4)军产土地使用权证号根据兵种及属地,按年度大排行统一编写。如"京军武东国用(2007划、出)第00001号";
  (5)保密产土地使用证号的编写为:如"市东M国用(2007划)第00001号"。
  2、土地使用权人:填土地登记申请人(准确、完整);
  3、坐落:出让(授权经营)土地按出让合同(授权书)内容填写;划拨土地按地名办或派出所的规定填写;
  4、用途、面积:按批准使用该土地的实际用途、面积填写(如:出让(授权经营)土地须按出让合同(授权书)的内容填写;
  5、使用权类型:按实际取得方式填写,包括几种:划拨、出让、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家授权经营、国家租赁;
  6、终止日期:出让土地(授权经营)按合同(授权书)签定之日算起,划拨土地不填;
  7."人民政府(章)  年  月  日"
  (1)填写核发该证人民政府名称并加盖市或区(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2)填写市或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时间。
  (3)中央在京单位划拨用地土地证书加盖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专用章。
  8."登记机关(章)  年  月  日"
  加盖承办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国土资源部门土地登记专用章,填写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时间。
  9."证书监制机关"为国土资源部
  10."记事"填写土地证书的记事内容,主要包括:
  (1)用途、变更的内容和依据、变更登记日期及土地登记机关印章;
  (2)他项权利的种类、权利人、范围、存续期限及土地登记机关印章;
  (3)验证记录。
  11."附图"粘贴宗地图。
  12."义务人"填写土地他项权利义务人即设定土地他项权利宗地的土地使用者。
  13."他项权利种类范围"填写土地他项权利的类型、内容及权利范围。
  14."设定日期"填写批准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的时间。
  15."权利顺序"填写该土地他项权利在本宗地同类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顺序。
  16."存续期限"填写土地他项权利的期限及终止时间。
  17."备注"填写《土地登记卡》上登录的需向持证人说明的事项。
  18."变更记事"填写他项权利的设定、变更,以及主要地类变更的内容、时间及依据。
  19.与《土地登记卡》对应的栏目按《土地登记卡》填写方法填写。
  (二)核发土地证书的程序
  核发证书是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注册登记结果,代表人民政府向土地权利人发放土地证的过程。国有土地使用证发给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发给土地他项权利者。
  核发证书的程序是:通知--验证--发证。
  1.通知:由工作人员通知权利人领取土地证书。领证通知的内容包括领证人的名称、领证时间、地点、形式。领证人应携带的证明文件有领证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收件单》等。委托他人领取的,应办理代领手续。
  2.验证:土地登记人员对领证人提交的领证证明文件进行验证。验证无误的向领证人核发证书。
  3.发证:土地登记人员收回领证人《土地登记收件单》,并由领证人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签字后,领取土地证书。
  注意:发证前须将批准后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复印存档
  (三)更改土地证书的要求
  凡是土地证书中用途、坐落、终止日期等栏目内容发生变更以及设立、变更、注销土地他项权利不涉及土地权属关系变化的,注册登记后可更改土地证书,在土地证书的记事栏进行记录,并加盖市国土资源局或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土地登记专用章。在土地证书上进行记录一般不能超过三次(土地他项权利设定、变更、注销登记除外)。土地证书上其他内容变更的,须更换土地证书。
  (四)办理土地登记的时限
  1.土地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名称、土地坐落和土地用途等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登记申请和地籍调查结果审核完毕,并及时报经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核发、更换或者更改土地证书(报批时间不计入登记时限)。
  2.土地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和注销土地登记的申请之日起15工作日内,对登记申请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后办理注册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核发或者更换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或者将注销登记的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3.土地登记机关认为不予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或者暂缓登记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工作日内将作出决定的理由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部 初始土地登记
  一、初始登记
  初始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国有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的普遍登记(以前未进行过土地登记的用地申请土地登记,有关程序应按照初始登记办理)。
  (一)初始登记的适用范围
  我局于2000年至2004年对全市城镇国有土地进行了地籍调查并形成城镇国有土地地籍调查数据库。在进行实地核查后,宗地界址至今未发生变化的宗地,可以直接依据初始地籍调查成果进行登记。在实地核查后发现宗地界址有变化的宗地,应实地进行变更地籍测量,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要求执行。
  实地核实后,依法进行权属审核。
  (二)初始土地登记权属审核结果公告
  初始土地登记的权属审核结果必须公告。所谓土地登记公告,是指土地登记部门将经权属审核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征询意见的行为。
  1. 公告时间
  公告应在土地登记权属审核后进行,公告期限为30日。
  2. 公告内容
  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关;其他事项。
  3. 公告发布 
  在登记区范围内公共场所、居民居住区等人员集中的地区进行张贴;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进行刊载、传播;利用局网站、电子显示屏公布公告内容。
  4. 初始土地登记公告异议处理。
  (1)申请复查。土地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对公告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发布公告的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复查。申请复查应提交土地登记复查申请表、身份证明文件和异议证明文件。
  (2)复查。土地登记机关根据申请复查内容进行复查。土地登记复查人员根据复查结果填写《土地登记复查结果表》。《土地登记复查结果表》一式两份,一份提交给土地登记复查申请人,一份由土地登记机关存档。
  5. 对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登记的处理
  未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是指在办理初始土地登记时,没有或不能确认土地使用者的土地。对该类土地,由土地登记部门进行登记造册,不发土地证书。
  第三部分  设定登记
  设定登记是指在初始登记之后,对一宗土地上新确认的各种权利的登记,包括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出让、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家租赁和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设定登记。设定登记属于一种特殊的变更登记种类。设定登记具体分为:
  一、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一)申请
  1.申请登记的类型
  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须办理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的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1)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
  (2)其他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
  (3)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后,原集体土地使用者继续使用该国有土地的。
  2.申请人的要求
  申请人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者。
  3.申请时限的要求
  申请时限为核发划拨用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
  (1)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市人民政府发给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其他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2)其他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接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用地文件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3)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后,原集体土地使用者继续使用该国有土地的,应当在土地所有权性质变更后30日内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4.申请人提交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具体标准见我局下发的行政服务类事项,下同)
  (二)权属审核的要求
  权属审核:
  1. 设定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及有关规定的内容(政府、市国土局的有关批复)。
  2. 经征地勘测的宗地面积、用途应与划拨用地批准文件批准的用地面积基本一致,用途及用地范围必须一致.
  (三)注册登记核发证书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应报人民政府批准,依据经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登记审批表》内容进行注册登记。
  1.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如果该宗地在登记前已进行过其他土地权利登记,且宗地的地号、图号、宗地面积未发生变更的,在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宗地未进行过其他土地权利登记或进行过登记但宗地的地号、图号、宗地面积发生变更的,建立新的《土地登记卡》。
  2.依据《土地登记卡》填写《土地归户卡》。
  3.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制《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土地登记机关代表政府核发给划拨国有土地使用者。
  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一)申请
  1.申请登记的类型
  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须办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的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出让合同约定受让方一次支付全部土地地价款的。
  (2)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成片开发,按出让合同约定一次出让,受让方分期付款、分期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2.申请人的要求
  申请人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
  3.申请时限的要求
  (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出让合同约定,受让方一次支付全部土地地价款的,在支付地价款后30日内,申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2)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成片开发按出让合同约定一次出让,受让方分期付款,分期取得使用权的,在每期付款后30日内,可以申请分割办理已缴清地价款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4.申请人提交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二)权属审核的要求
  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的主要土地权属证明要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合同的出让方,依法是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其他部门、组织和个人为出让方与他人签订的出让合同无效;出让标的只能是经依法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期限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的各类土地出让的最高年限: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3.受让人应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地价款。
  (三)注册登记核发证书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应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注册登记。
  1.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如果该宗地在此次登记前已进行过其他土地权利登记,且宗地地号、图号、宗地面积未发生变更的,注册登记在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宗地未进行过其他土地权利登记或进行登记但宗地的地号、图号、宗地面积发生变更的,注册登记在新建立的《土地登记卡》上进行。
  2.依据《土地登记卡》填写《土地归户卡》。
  3.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制《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土地登记机关代表政府核发给出让国有土地的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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