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规范

来源:土地登记代理人    发布时间:2013-04-16    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视频    评论

  北京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规范 
  为适应我市国土资源系统垂直管理的需要,加强对我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的规范,进一步提高土地登记工作人员的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制定我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规范,请遵照执行。
  国有土地登记工作规范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内所有国有土地登记工作。北京市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登记中心)、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在办理国有土地登记时均应按本规范有关内容开展工作。
  第一部分   土地登记的内容和程序
  一、土地登记的内容
  土地登记的内容是指反映在土地登记簿内的土地登记对象质和量方面的要素,包括土地权属性质、土地权属来源、土地权利主体、土地权利客体以及直接相关的其他内容。
  (一)土地权属性质是指附着在某宗土地上的权利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国有土地的权属性质包括国有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他项权利等。对于土地他项权利,在土地登记簿上一般把它记载在"登记的其他内容及变更登记事项"栏,而不记载在"土地权属性质"栏。
  (二)土地权属来源是指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最初取得土地的方式。国有土地权属来源一般包括国家划拨、沿用(接收)敌伪产、国家出让、租赁、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等形式。
  (三)土地权利主体是指土地权利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土地他项权利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土地权利客体指土地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国有土地权利客体主要包括土地坐落、界址、面积、用途(地类)、使用条件、等级和价格。
  二、土地登记程序
  土地登记程序是指土地登记依法应当履行的工作步骤,一般包括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核发和更换土地证书五个步骤。
  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权属审核结果必须公告。
  三、土地登记申请
  土地登记申请是土地权利人或土地权利变动当事人按照规定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其土地权利状况或权利变动事项,请求在土地登记簿上予以登记注册的过程和行为。
  (一)土地登记的申请时期规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变更登记、名称、土地坐落、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当事人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登记。
  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权、承租权及其他土地他项权利的设定、变更(不含继承)、终止,当事人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请土地登记
  (二)土地登记申请的主体
  土地登记申请人是土地权利人或者土地权利变动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三种类型。申请土地登记,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三)申请土地登记时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复印件);
  5. 地籍测量成果(原件);
  (1)宗地界址点成果表;
  (2)宗地面积表;
  (3)宗地图;
  6、地籍调查表(原件); 
  7.完税或免税证明: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5]556号);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
  (四)土地登记申请书的内容及填写要求
  1.申请人应当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具体内容包括:
  (1)申请人状况:申请人名称(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单位性质、通讯地址等。
  (2)申请登记的土地状况:土地坐落、面积、用途、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使用期限、土地等级、价格等。
  (3)产权来源及产权证明材料: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权属来源证明,即申请登记的依据。
  (4)宗地范围界线草图及四至说明。
  (5)其他事项。
  2.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的基本要求
  (1)土地登记申请书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填写。
  (2)土地登记申请书以宗地为单位填写。
  (3)一个土地使用者或所有者使用或拥有两个以上宗地的,按宗地分别填写。
  (4)一宗地有多个使用者的,按其共有使用权人在本宗地所占土地份额,由各共有使用权人分别填写。
  (5)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由土地他项权利人和土地他项权利关系人填写。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人在填写完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后,应在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上签字、盖章。
  3.土地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附件一)。
  (五)对土地登记申请材料的审查
  1.对企业法人的审查
  申请人为企业法人的,土地登记部门应审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其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对社会团体法人的审查
  (1)申请人为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的社会团体,土地登记部门应审查各级民政部门为其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2)申请人为法律规定或依照法律、行政命令成立的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凡没有资格证明的,土地登记部门应审查其批准成立的证件或文件。
  对于企业法人或者其他法人机构下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土地登记的,应当审查上级法人机构出具的同意登记的证明。
  3.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审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必须是法人组织开具的证明。(1)必须有法人组织公章;(2)单位名称是全称且与公章名称一致;(3)开具证明时间,应在法定代表人任期之内,不能由已过期的任命书代替。
  4.对自然人的资格审查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审查自然人的身份证件。
  5.对代理人代理手续的审查
  代理土地登记申请的,主要审查代理委托书或指定委托书。委托书代理事项、代理期限、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名称、代理书拟定时间必须清楚、准确无误。委托他人代理的,须同时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和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为法定代理的,法定代理人不需要再办委托书的,应有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的证明和户籍证明或其他合法证明文件。
  6.对土地权源证件的审查
  土地登记部门应当对有无权源证件和已提交证件是否真实,证件、证明效力等内容进行审查。土地登记申请人必须向土地登记部门提交土地权源证件。
  土地登记部门审核时发现土地登记申请材料有不符合要求的或伪造的,应向土地使用者说明情况改正或退回。对申请人提交的土地登记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要与原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土地登记人员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鉴,对发现的疑点,不经处理核准,不得收存。
  7.审查申请登记的宗地是否在本行政区划
  土地登记部门应当审查申请登记的宗地是否在本行政区划内。 
  8.对其他问题的审核
  土地登记部门对土地登记申请过程中其他一些细节问题,如申请登记程序是否正确,申请提交的文件资料有无页码不准确等等也应进行必要的审查。
  凡在审查时发现错误,但不属于原则问题的,土地登记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予以补正后重新申报土地登记申请。
  (六)土地登记申请的驳回
  具有以下情况,土地登记部门可以驳回土地登记申请:
  (1)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行政区划的。
  (2)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的。
  (3)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
  (4)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超过土地出让年限的。
  (5)按规定应当申报地价而未申报的。
  (6)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
  (七)土地登记部门在土地登记收件时的注意事项
  1.土地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经土地登记部门工作人员审查无误后,应在事先准备好的《土地登记收件单》上进行登记、编号、装袋入案。(具体要求见登记收件标准)
  2.土地登记申报中收取的文件资料,应按照顺序编号后,填写土地登记收件单。土地登记收件单一式两份,一份为存根,由土地登记机关保存;一份为收据,由土地登记申请人收存,作为土地登记申请人领取土地证书的凭据。
  3.土地登记收件单的内容主要包括收件编号、土地使用者(所有者、他项权利者)名称、单位性质、通讯地址、电话、序号、土地登记申请材料名称、页数、备注、交件人、收件人和日期。主要项目填写要求如下:
  (1)收件编号(收件单右上方编号),编号方法可以与申请书上编号相同,以便查找,也可以按照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他项权利者申请土地登记的先后顺序编流水号。无论采用哪种方法,要做到不重不漏不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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