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规范

来源:土地登记代理人    发布时间:2013-04-16    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视频    评论

  第五部分  名称、土地坐落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一、名称变更登记
  (一)申请
  1.申请人的要求
  申请人为姓名或名称变更后的土地权利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
  2.申请时限的要求
  申请人应当在名称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3.申请人提交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1)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2)名称变更证明文件;自然人名称变更的,申请人应提交户籍部门的姓名变更证明文件;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申请人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名称变更批准文件。
  (3)完税或免税证明(原件)
  (二)权属审核的要求
  1.土地登记人员应当查验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的真伪以及证件、证明的效力。
  2.名称变更证明文件是土地权利人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的要件,是土地登记机关据以进行土地权利人名称变更的法律依据。土地登记人员应对名称变更证明文件进行审核。自然人变更名称的,土地登记人员应审核名称变更证明文件的开具单位是否为自然人所在地的户籍部门;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变更名称的,土地登记人员应当按照法人或组织的类别审核为其开具名称变更证明文件的单位是否为有批准权的部门,如企业法人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一般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社团法人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由民政部门开具。
  (三)注册登记核发证书
  名称变更登记应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注册登记。
  1.注册登记内容
  (1)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名称变更的注册登记直接在宗地《土地登记卡》上进行。在"权利人"栏目内相应变更了的姓名上加盖变更印章;在"序号"栏填写本次名称变更登记在《土地登记卡》上进行注册登记的顺序号;"日期"栏填写本次名称变更登记的注册登记时间;"登记的其他内容及变更登记事项"栏填写名称变更的内容和依据;"经办人"栏由填写本次名称变更注册登记内容的土地登记人员签字盖章;"审核人"栏由负责审核本次注册登记内容的土地登记人员签字盖章。
  (2)重建《土地归户卡》:由于名称变更登记是土地权利人的名称发生了变更,因此,按土地权利人建立的《土地归户卡》应该根据注册登记的《土地登记卡》重新建立,并按土地权利人新的名称重新组装《土地登记归户册》。
  2.更改、换发土地权利证书
  根据名称变更后的《土地登记卡》上的内容更改、重新填制《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并由土地登记机关代表政府核发给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权人或他项权利人。
  二、土地坐落变更登记
  (一)申请坐落变更登记的条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土地坐落名称依法发生变化,与原土地登记土地坐落填写内容不一致的,土地使用权人(设定他项权利的,还应当包括土地他项权利人)可以向原土地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坐落变更登记手续。
  (二)申请
  1.申请人的要求
  土地坐落变更登记申请人应当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他项权利人。
  2.申请期限的要求
  申请人应当自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更改土地所在地门牌号后30日内,向原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宗地坐落变更登记手续。
  3.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
  (1)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2)通讯地址变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由户籍部门开具的地址变更证明文件或者户籍部门发出的能够证明其地址变更了的有效证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中,企业法人、部分事业单位法人须提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开具的地址变更证明文件或发出的能够证明其地址变更的有效证件,如申请地址变更登记的公司,其地址变更证明文件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过更址登记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关法人和其他的事业单位则只须提交该机关、单位更址声明或更址通知书。
  (3)宗地地址变更:提交地名办或派出所的证明,其中出让土地地上无建筑物的,提供补充协议或合同变更事项表及发证函(原件)
  4. 工作程序:按设定登记的规定
  (三)权属审核的要求
  地址变更证明文件是土地权利人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地址变更的要件,是土地登记机关据以进行土地权利人地址变更的依据。土地登记人员对地址变更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土地登记人员应审核其地址变更证明文件是否为户籍部门开具的或发出的,并对其他有关内容进行审核;
  2.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土地登记人员应该按照法人或组织的类别审核其地址变更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如企业法人的地址变更证明文件应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经过更址登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的地址变更证明文件应为由民政部门发出的证明、证件,其他法人或组织的地址变更证明、证件应由相应的主管部门开具或发出。不管是自然人提交的地址变更证明文件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的地址变更证明文件,都应该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3. 坐落变更证明文件应当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四)注册登记核发证书
  土地坐落变更登记应报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注册登记。
  1. 土地登记机关应当在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无误的,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
  2. 土地坐落变更登记直接在宗地《土地登记卡》上进行。在"土地坐落"栏目内加盖变更印章;在"序号"栏填写本次土地坐落变更登记在该《土地登记卡》上进行注册登记的顺序号;"日期"栏填写本次土地坐落变更登记的注册登记时间;"登记的其他内容及变更登记事项"栏填写土地坐落变更的内容和依据;"经办人"栏由填写本次土地坐落变更注册登记内容的土地登记人员签字盖章;"审核人"栏由负责审核本次注册登记内容的土地登记人员签字盖章。土地坐落变更登记,无须更改《土地归户卡》。
  3. 土地坐落变更登记可以由土地登记机关直接在土地证书上"坐落"栏加盖变更印章,同时在"记事"栏填写土地坐落变更的具体内容和依据,并由经办人签字盖章,同时加盖国土资源部门土地登记专用章,将更改后的土地权利证书核发给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土地他项权利人。
  三、土地用途、面积变更登记
  (一)申请
  1.申请人的要求
  申请人为土地用途、面积发生变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
  2.申请时限的要求
  国有土地的用途、面积发生变更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土地用途、面积变更登记。
  3.申请人提交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1)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2)原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如房产证)
  (3)土地用途、面积变更批准文件:申请人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复印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等有批准权的部门用途、面积改变的文件(原件),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途、面积发生变更的,申请人还应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件)。
  4. 工作程序:按设定登记的规定
  (二)权属审核的要求
  土地用途、面积变更批准文件是审核的重点。
  1.国有土地的用途、面积发生变更的,土地登记人员应审核其用途变更批准文件是否为城市规划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等有批准权的部门签发的。
  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途、面积发生变更的,土地登记人员还应审核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审查其内容是否一致,印章是否齐全。
  3.申请人提交的土地用途、面积变更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证明、资料都应该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三)注册登记核发证书
  土地用途、面积变更登记应报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注册登记,并向土地权利人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1.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土地用途、面积变更登记在宗地《土地登记卡》上进行。宗地只有一种土地用途的,在"土地用途"栏内加盖变更印章;宗地含有多种土地用途并填有土地分类面积的,在"登记的其他内容及变更登记事项"栏有关土地分类面积的内容上加盖变更印章;在"序号"栏填写本次土地用途、面积变更登记在此《土地登记卡》上进行注册登记的顺序号;"日期"栏填写本次土地用途、面积变更登记的注册登记时间;"登记的其他内容及变更登记事项"栏填写土地用途、面积变更的内容和依据;"经办人"栏由填写本次土地用途、面积变更注册登记内容的土地登记人员签字盖章;"审核人"栏由负责审核本次注册登记内容的土地登记人员签字盖章。
  2.更改《土地归户卡》。根据《土地登记卡》注册登记的内容,更改《土地归户卡》上的"用途、面积"栏目的内容。
  3.更改土地证书。土地用途、面积变更登记,土地证书可不更换,只需依据《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的内容更改土地证书的相应栏目。其方法是:当宗地只有一种土地用途时,在土地证书的"用途"栏目内加盖变更印章;当宗地包含多种土地用途并在土地证书上载有分类面积时,在"记事"栏"内容"项原来填写的土地分类面积处加盖变更印章。在"记事"栏"日期"项填写本次变更的日期,"内容"项填写变更的内容和依据,并由经办人签字盖章,同时加盖国土资源部门的公章。将更改后的土地证书核发给土地使用者。
  第六部分  注销和其他土地登记
  一、注销登记
  (一)注销国有土地登记主要类型:
  1.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2. 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注销登记。
  3.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4. 土地他项权利终止的土地他项权利注销登记。
  (二)申请
  1.申请人的要求
  (1)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注销土地登记申请人为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届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注销土地登记申请人为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或原国有土地承租人。
  (3)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国有土地权利灭失的,注销土地登记申请人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
  (4)土地他项权利终止包括土地使用权出租终止和土地使用权抵押终止。前者的注销土地登记申请人为出租人和承租人,后者的注销土地登记申请人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还包括因处分抵押土地使用权而产生的新的土地使用权人。
  2.申请时限的要求
  (1)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国土资源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起15日内,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原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期满之日前15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3)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原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土地权利灭失后15日内申请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4)土地他项权利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他项权利终止之日起15日内申请土地他项权利注销登记。
  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如果不按照规则规定申请注销登记,土地登记机关可直接办理注销土地登记,并将注销土地登记结果通知当事人。
  3.申请人提交证明文件
  (1)注销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由土地登记机关发出的土地证书:土地证书均须是由土地登记机关颁发的,其他权源证件如交换协议书等一律无效。
  (3)土地灭失或土地权利终止证明文件。
  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人应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签发的收回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文件;
  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国有土地所有者身份与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承租者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③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申请人应提交有充分效力的土地权利灭失的证明材料;
  ④土地他项权利终止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土地他项权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的为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或包括土地使用权抵押内容的经济合同)以及其他的土地他项权利终止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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