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规范

来源:土地登记代理人    发布时间:2013-04-16    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视频    评论

  三、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一)申请
  1.申请人的要求
  申请人为改组后的新设企业。
  2.申请时限的要求
  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改组后的新设企业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申请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3.申请人提交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二)权属审核的要求
  1.申请人必须与企业改制批准文件和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批准文件等土地使用者一致。
  2.以下两类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应报国土资源部批准: 
  (1)国务院直接批准、国务院会议纪要确定改制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2)国务院直接批准、国务院会议纪要确定改制组建的境外上市企业。
  国务院有关部门、企业集团或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改制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土地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批准。
  3.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期限应符合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期限。
  4.涉及宗地分割的,分割以后各宗地面积之和应等于分割前宗地面积。
  (三)注册登记核发证书
  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应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注册登记。
  1.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如果该宗地在此次登记前已进行过其他土地权利登记,且宗地地号、图号、宗地面积未发生变更的,在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宗地未进行过其他土地权利登记或进行登记但宗地的地号、图号、宗地面积发生变更的,注册登记在新建立的《土地登记卡》上进行。
  2.依据《土地登记卡》更新或重新建立《土地归户卡》。
  3.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制《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土地登记机关代表政府核发给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的使用者。
  四、国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一)申请
  1.申请人的要求
  申请人为承租人。
  2.申请时限的要求
  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法向国家承租国有土地的,承租人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申请国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3.申请人提交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二)权属审核的要求
  1.申请人必须与国有土地租赁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中的土地使用者一致。
  2.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应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与承租人签订。
  3.国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期限应符合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期限。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
  4.租金标准应与地价标准相均衡。
  (三)注册登记核发证书
  国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应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注册登记。
  1.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如果该宗地在此次登记前已进行过其他土地权利登记,且宗地的地号、图号、宗地面积未发生变更的,在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宗地未进行过其他土地权利登记或进行登记但宗地的地号、图号、宗地面积发生变更的,注册登记在新建立的《土地登记卡》上进行。
  2.依据《土地登记卡》更新或重建《土地归户卡》。
  3.据《土地登记卡》填制《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土地登记机关代表政府核发给国家租赁国有土地的使用者。
  五、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一)申请
  1.申请人的要求
  申请人为被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的国家控股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集团公司。
  2.申请时限的要求
  权利人应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后30日内申请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3.申请人提交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二)权属审核的要求
  1.申请人必须是被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的国家控股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集团公司。
  2.两类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应报国土资源部批准:
  (1)国务院直接批准、国务院会议纪要确定改制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2)国务院直接批准、国务院会议纪要确定改制组建的境外上市企业。
  3.国务院有关部门、企业集团或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改制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土地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批准。
  4.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期限应符合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
  5.涉及宗地分割的,分割以后各宗地面积之和应等于分割前宗地面积。
  6.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按《授权>书特别规定第二条:"在土地使用年期内,土地使用权在被授权企业的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范围内以作价出资(入股)或租赁以外的方式配置的,必须报经授权机关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的规定执行。
  (三)注册登记核发证书
  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应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注册登记。
  1.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如果该宗地在此次登记前已进行过其他土地权利登记,且宗地的地号、图号、宗地面积未发生变更的,在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宗地未进行过其他土地权利登记或进行登记但宗地的地号、图号、宗地面积发生变更的,注册登记在新建立的《土地登记卡》上进行。
  2.依据《土地登记卡》更新或重新建立《土地归户卡》。
  3.注销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制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土地登记机关代表政府核发给被授权经营的企业。
  4.被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的公司若将被授权经营的土地租赁给下属企业使用,其下属企业应办理他项权利设定登记。
  六、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登记
  (一)下列土地使用权不得设定抵押
  1.权属有争议的;
  2.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土地使用权;
  3.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所占土地使用权;
  4.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的土地使用权;
  5.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土地使用权。
  (二)申请
  1.申请人的要求
  申请人为抵押人(土地使用者)和抵押权人。
  2.申请时限的要求
  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登记。同一宗地多次抵押时,以收到抵押登记申请先后为序办理抵押登记和实现抵押权。
  3.申请人应提交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①单独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抵押文件和处置时应交付的土地地价款数额证明。
  ②以划拨土地上房屋抵押的,土地随之抵押,提交房屋他项权利证明;国土资源部门不再单独批准,直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③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的,提交董事会同意抵押证明。
  ④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证明。
  ⑤抵押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或批准文件。
  (三)权属审核的要求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与抵押合同签订双方一致。
  2.对土地使用权的审核,主要有:设定抵押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若为划拨的,则应按照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抵押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地价款证明,在抵押合同中确定实现抵押权时应当从拍卖所得的地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地价款的款额。
  3.对抵押贷款期限的审核
  抵押贷款期限应不得超过企业经营期限及土地使用期限减去已使用期限的剩余期限。
  4.对抵押贷款额的审核(待《物权法》正式实施后再作进一步明确,暂按此办理)
  抵押贷款金额应小于土地评估价值,抵押率应当符合金融部门的规定。
  5.对一宗地多次抵押的审核(待《物权法》正式实施后再作进一步明确,暂按此办理)
  一宗地多次抵押后,其抵押贷款金额的总和应小于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价值。
  6.对在建工程抵押的审核
  (1)在建工程抵押:对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登记部门不再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土地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手续时,应出示市建委是否办理商品房预售的证明。
  (2)在建工程抵押建议到现场核实,抵押部位必须是实际完工部分;房屋已竣工验收或实际投入使用的,不得继续办理在建工程抵押。
  (四)登记发证的程序
  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登记不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因此,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登记不需报人民政府批准,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即可直接进行注册登记。划拨土地随房抵押只注册不发他项权证(只在土地证上注记)。
  1. 在原《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在《土地登记卡》(续表)"序号"栏填写本次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登记在该《土地登记卡》上进行注册登记的顺序号;"日期"栏填写本次注册登记的时间;"登记的其他内容及变更登记的事项"栏填写土地使用权抵押权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类型、编号、日期、抵押权人名称、通讯地址、抵押范围、权利顺序、抵押贷款金额、债务履行期限等;"经办人"栏由填写本次注册登记内容的土地登记人员签字盖章;"审核人"栏由负责审核本次注册登记内容的土地登记机关负责人签字盖章。
  2. 土地登记机关根据《土地登记卡》在《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记录土地使用权抵押内容;填制《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并核发给抵押权人。
  (五)其他
  1.同一宗地设立若干抵押权时,以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审核、登记,抵押权的顺序以核准抵押登记的先后为序。
  2.在建工程抵押的注意事项
  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人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1)地上无建筑物,只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由原土地登记部门直接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由原土地登记部门直接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
  (2)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由建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3)凡未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的抵押登记,由区(县)国土分局或市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办理;
  (4)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屋竣工后,应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手续。
  3、凡房屋已竣工的项目,应当申请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再依法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
  4、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地产抵押登记,由建委办理完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后,由原土地登记部门办理相应的土地抵押登记手续。
  七、土地使用权出租设定登记
  (一)申请
  1.申请人的要求
  申请人为出租人(土地使用者)和承租人。
  2.申请时限的要求
  有出租权的土地使用者依法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申请土地使用权出租设定登记。
  3.申请人提交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二)权属审核的要求
  1.出租人应为土地使用者并与《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权利人一致。出租人和承租人应与租赁合同签订双方一致。
  2.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核条件投资开发、利用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3.出租土地的用途应符合规定的土地用途。
  4.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租赁期限应小于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减去已使用期限的剩余期限。且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得超过二十年。
  (三)注册登记核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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