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规范

来源:土地登记代理人    发布时间:2013-04-16    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视频    评论

  土地使用权出租设定登记不需报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直接进行注册登记。
  1.在原《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在《土地登记卡》(续表)"序号"栏填写本次土地使用权出租设定登记在该《土地登记卡》上进行注册登记的顺序号;"日期"栏填写本次注册登记的时间;"登记的其他内容及变更登记的事项"栏填写土地使用权出租所依据证明文件的类型、编号、日期、承租人名称、通讯地址、出租范围、租金及租金缴纳方式等;"经办人"栏由填写本次注册登记内容的土地登记人员签字盖章;"审核人"栏由负责审核本次注册登记内容的土地登记机关负责人签字盖章。
  2.土地登记机关根据《土地登记卡》在《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记录土地使用权出租内容,填制《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并核发给承租人。
  第四部分  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一、变更登记的概念
  变更登记是指对一宗土地上经登记的土地权利发生改变而进行的土地登记。
  二、变更登记的种类
  变更登记包括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的变更登记,出让、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家租赁和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名称、土地坐落和土地用途的变更登记等。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变更涉及用途调整的,还要取得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证明。
  三、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的变更登记
  (一)申请
  1.申请人的要求
  申请人为已办理出让手续的国有土地使用者。
  2.申请时限的要求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缴纳土地使用权地价款后30日内,申请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3.申请人提交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二)权属审核
  1.对申请人的审核
  (1)申请人应与《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的权利人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的受让方一致。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申请人应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审核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依法为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并且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与受让方(申请人)签订,其他部门、组织和个人为出让方与他人签订的出让合同无效。
  3.对使用期限的审核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期限应符合: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4.对地价款缴纳情况的审核
  申请人(受让人)应按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地价款,提交土地利用部门开具的地价款缴纳凭证和收费票据的复印件。
  (三)注册登记核发证书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的变更登记需报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
  1.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变更登记,其注册登记在宗地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
  2.收回并注销宗地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制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由土地登记机关代表政府核发给出让国有土地使用者。
  二、因住房制度改革中出售公有住房引起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申请
  1.申请人的要求
  申请人为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
  2.申请时限的要求
  出售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与购房职工应当在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房屋所有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3.申请人提交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二)权属审核的要求
  1.对申请人的审核
  (1)申请人应为售房合同签约双方。
  (2)出售方应与公房出售批准文件中的被批准单位以及《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的权利人一致。
  (3)购房职工应与《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所有人一致。
  2.对土地权利的审核
  出售公有住房的土地使用权应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3.对土地用途的审核
  土地用途应当为住宅用地。
  4.对售房价格的审核
  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有住房按成本价出售。成本价每年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三)注册登记核发证书
  该类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变更,需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
  1.因出售公有住房引起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在宗地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登记。
  2.收回并注销或者变更宗地原《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据《土地登记卡》填制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土地登记机关核发给购房职工。
  三、出让、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家租赁和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申请
  1.申请人的要求
  申请人为出让、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家租赁和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其中因处分抵押财产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申请人为抵押人(使用者)、抵押权人和受让人。
  2.申请时限的要求
  (1)出让土地再转让的,在转让合同或协议签订后30日内,涉及房产变更的,在房产变更登记发证后15日内。
  (2)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让的,在作价出资(入股)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
  (3)单位合并、分立和企业兼并的,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或接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后30日内。
  (4)处分抵押财产的,在抵押财产处分后30日内。
  3.申请人提交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二)权属审核的要求
  1.对申请人的审核
  申请人应与相关证明文件的土地使用者名称一致。
  2.对使用期限的审核
  土地使用期限小于规定使用期限减去已使用期限。
  3.对税费的审核
  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供完税或免税证明。
  4.对土地用途的审核
  改变土地用途应持有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出让土地以变更后的出让合同和地价款缴纳凭证为准。
  5.对房产变更的审核
  房产转移应已办理房产登记手续的,申请人应提供受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
  6.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者不得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转让土地。
  (三)注册登记核发证书
  出让、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家租赁和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变更,需报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
  1.整宗地发生权属变更的,在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出现宗地分割的,分别新建《土地登记卡》,在新《土地登记卡》上进行登记。
  2.收回并注销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登记人员依据《土地登记卡》填制《国有土地使用证》,并由土地登记机关代表政府核发给出让国有土地使用者。
  (四)有偿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注意事项:
  1. 变更登记前应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2. 地上无建筑物,只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转移的,凭合法有效的土地转让审批文件(含地价款缴纳凭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3.由于地上物转移而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完税(免税)凭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4. 当房屋部分转移时,原土地使用权人应持原土地使用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扣除已转移部分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对于目前不颁发购房人分摊土地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在房屋竣工开始办理过户时,应在开发商的土地证上注记"该宗地土地使用权人为全体业主"。待房屋已全部转移,应注销原土地证并收回存档。
  四、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一)申请
  1.申请人的要求
  申请人是土地他项权利关系人。具体分为:
  (1)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合同的项目内容发生变更的,申请人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2)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申请人为抵押人、抵押权人和受让人。
  (3)抵押合同期满,经双方同意延期的,申请人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4)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间,租赁合同的项目内容发生变更的,申请人为出租人和承租人。
  (5)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间依法转让的,申请人为出租人和受让人。
  (6)土地使用权出租期满,续签出租合同的,申请人为出租人和承租人。
  (7)依法继承土地他项权利的,申请人为原土地他项权利关系人和继承人。
  (8)其他形式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的,申请人为当事人。
  2.申请时限的要求
  (1)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合同的项目内容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当在抵押合同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的同时,申请变更登记。
  抵押合同期满,经双方同意延期的,申请人应当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间,租赁合同的项目内容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当在租赁合同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间依法转让的,申请人应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的同时,申请变更登记。
  土地使用权出租期满,续签出租合同的,申请人应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3)依法继承土地他项权利的,申请人应在办理继承手续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4)其他形式的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申请人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3.申请人提交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二)权属审核的要求
  1.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申请人应与合同签订各方一致。
  2.抵押合同、租赁合同等变更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3.依法继承土地他项权利的继承手续应完备。
  (三)注册登记核发证书
  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不涉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不需报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直接注册登记。
  1.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的注册登记在宗地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
  2.收回并注销原《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依据《土地登记卡》对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进行记录和更改,填制新的《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并由土地登记机关把更改后的土地使用证和新填制的《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分别核发给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他项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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