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规范

来源:土地登记代理人    发布时间:2013-04-16    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视频    评论

  (2)土地登记收件单上的序号按照收取文件件数顺序编号,如收到3份文件,序号编到3。
  (3)收件单上的页数指每一份文件的页数和所交文件的总页数。收缴的每一份文件的页数填在相应文件的页数格内,再将全部文件的页数相加为总页数。
  (4)土地登记收件单备注栏填写交件时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如:因使用共用宗地的、权源文件只有一份的或者批准文件与现使用不一致的原因等等。
  (5)交件人姓名必须是亲自向土地登记人员提交文件、资料的人员姓名。交件人是土地登记申请人代理人的,交件人应填写代理人姓名,不能填写申请人姓名。
  (6)收件人、交件人填写的收交件日期应一致,即收件完成后,双方应立即在收件单上签署日期。
  4.收件整理
  土地登记收件人员对收取的文件资料进行整理装袋的过程。整理的方法一般应随收随整,按照土地登记申请书在前,其他文件、资料在后的顺序,一宗地一份,装入档案袋,并将袋子封好,袋皮按规定的编号,填写申请人名称。袋皮编号应与申请书、收件单编号一致,以便查找。
  四、权属审核
  权属审核是土地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资料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再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登记机关的审核意见,决定对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和权利变动事项是否准予登记的法律程序。
  权属审核的依据包括法律依据和书证依据。
  权属审核的标准: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一)对土地登记申请人的审核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土地登记人员应当查验其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并对其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审查。
  身份证明:
  (1)本市居民: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提交户口簿)或中国公民护照;
  (2)外省市居民: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提交户口簿)和暂住证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或中国公民护照;
  (3)军人: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或学员证或军官退休证或文职干部退休证或离休干部荣誉证;
  (4)港澳同胞: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或居民身份证或往来大陆通行证;
  (5)台湾同胞:台胞证或旅行证或经海峡交流基金会(海基会)确认的身份证明;
  (6)外国人:护照或外国人居留证(无外国人居留证的提交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护照中文译本)。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土地登记人员应当审查其法人资格证明。
  (1)企业法人如企业、公司的法人,资格证明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社会团体法人如工会、共青团、妇联、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等的法人,资格证明为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3)依照法律、行政命令成立的机关法人、事业法人的法人,资格证明为批准该单位成立的证件或文件。
  (4)其他组织申请土地登记时,参照法人审查的方法对其主体资格进行审查。
  (5)境外的法人、其他组织(含港澳台),资格证明为经公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司注册文件在注册地公证后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3.土地登记人员还要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进行审查;凡是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审查其《土地登记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个人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代理人为法定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法院判决、公证书、居委会开具的监护人证明等有关证明文件。自然人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抵押及土地证遗失补正登记时,其委托书应办理公证手续。
  (1)委托代理人登记的,中国大陆居民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
  (2)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土地权属登记,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提交监护人关系身份证明、被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证明法定监护关系的户口簿(监护人由法院指定的,提交法院出具的证明文件)、监护关系公证书(原件);
  (3)港澳台法人、其他组织、个人的委托书应公证。香港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台湾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者北京市公证员协会确认;
  (4)外国法人、其他组织、个人的委托书应公证,公证文件在外国公证的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二)对宗地自然状况的审核
  土地登记人员应当对宗地范围、面积、用途、等级和价格进行审核。审核要件为地籍调查成果。审核宗地范围,宗地必须采用数字地籍成图,界址点须用数字精确表示。宗地面积包括宗地总面积、地类面积、宗地内建筑面积,共用宗地的,还分为共有使用权面积、分摊面积。审核宗地面积,应在图上或到实地逐一核对各类面积。在审核中,要检核土地实际用途与批准用途的一致性,发现不一致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宗地权属状况的审核
  土地登记人员应当对宗地的土地权属来源、土地权属性质和土地使用期限进行审核。
  1.对土地权属来源的审核
  土地权属来源审核的要件是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土地登记人员审核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时,应当先将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进行分类,然后再予认定。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分为直接的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和土地权属参考文件两类。
  直接的土地权属来源文件,是指政府部门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其中包括《土地管理法》颁布前主管土地的政府部门,如计委、建委、民政、农业等有批地权的政府部门批准的用地文件。《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后,在国土资源部门已经组建的地区,只有国土资源部门经政府批准颁发的批准用地的文件是有效的用地文件;土地登记开始前,统一由国土资源部门补办的批准用地文件;农村居民长期使用的宅基地、城镇居民个人住所用地的旧土地证、房产证及由当地基层组织开具四邻认证的证明;农业合作化时期和农村六十条发布后,生产队、生产大队固定土地的档案。
  土地权属参考文件包括土地公有制实行前的土地契约;单位或个人土地使用权调整、交换时双方的协议或有关材料;地上物买卖、交换、继承等证件;行政领导对用地的指示;集体土地交换协议等。
  对中央在京单位用地其土地权属来源进行审核认定时,可参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0]第6号)以及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尽快提供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权[2003]340号)及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权[2002]675号)等文件要求执行。
  2.对土地权属性质的审核
  土地登记人员审核土地权属性质,主要是对土地权利的必要性、可行性、范围、内容、义务和限制进行审查核实。
  3.对土地使用期限的审核
  土地权利人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使用期限应符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一般以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教、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其它用地50年。
  4、对土地限制条件的审核
  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和抵押登记时,应对其是否存在司法查封、抵押、权属纠纷等限制条件进行审核。凡发现存在限制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土地审批表内容的填写要求
  1.权属审核结束后,符合规定要求的,土地登记人员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审批表》必须具备在《土地登记卡》上所需记录的全部内容。
  2.《土地登记审批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1)土地登记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申请人为单位、企业的,还包括单位、企业的单位性质、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
  (2)土地坐落、地号、图号、面积、用途、等级、价格。
  (3)土地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使用期限、终止日期。
  (4)建筑物类型、申报建筑物权属、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
  (5)土地登记的依据。包括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类型、编号、日期和土地变更证明文件的类型、编号、日期。
  (6)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审、复审、审核的意见。
  (7)市、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意见。
  3.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审意见由取得《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的土地登记人员签署。凡符合规定要求的,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提出同意办理土地登记的建议并签字后,由土地登记中心主任签字后转地籍部门复审。
  4.土地登记复审是重点对初审过程和初审结果进行核查。认为初审过程符合要求、初审结果正确的,地籍科科长提出同意意见并签字后报主管局长审核。主管局长在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意见上签署同意报请批准土地登记或准予土地登记的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或直接生效。
  5.是否报人民政府批准,视具体的土地登记类型而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主要是对土地使用权进行的第一次登记,要报人民政府批准;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变更登记,名称、土地坐落和土地用途等变更登记以及涉及到核发或更换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均需报人民政府批准,经人民政府批准后才能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进而核发或更换土地证书。凡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涉及变更登记时)和涉及土地他项权利的、如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登记、抵押权变更登记等均不需报人民政府批准,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批准后,即可直接生效,作为土地登记人员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的依据。
  (五)市局、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市登记中心按以下内容分工:
  1.初始土地登记(除军产、保密产等用地)由区(县)国土分局进行权属调查、审核,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加盖区(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2.划拨(除在京中央单位划拨用地)、出(转)让、授权经营、国家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国有土地,由区(县)国土分局进行权属审核,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加盖区(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3.在京中央单位划拨用地,由区(县)国土分局进行权属调查、审核,将土地登记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土地登记卡(复印件两份)及盖章报批请示报市土地登记中心,经登记中心主任审查和主管局长核准后,在土地证上加盖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专用章和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专用章;
  4.军产、保密产用地由市土地登记中心根据宗地所在区(县)城镇地籍调查结果及土地权属材料进行审查,经登记中心主任审核及主管局长核准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加盖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五、注册登记
  (一)土地登记卡
  土地登记卡是土地登记的主件,由土地登记卡主卡、土地登记卡续表和共用宗地使用权登记卡三部分组成。其内容包括:宗地的基本状况,如地号、图号、坐落、面积、用途、权属性质以及便于查找的有关图、表、册的编号;土地使用者或他项权利者名称、通讯地址、单位性质、主管部门;登记的其他内容,如他项权利、变更事项、登记依据等。
  (二)土地登记卡的填写要求
  1.土地登记卡以宗地为单位填写。
  2.土地权利人独自拥有或使用一宗土地的,在土地登记卡主卡上进行登记,登记的其他内容在土地登记卡续表上进行登记。
  3.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宗地及土地权利状况在土地登记卡主卡上进行登记,各土地权利人的状况在共用宗地使用权登记卡上进行登记,登记的其他内容在土地登记卡续表上进行登记。
  4.宗地进行第一次登记的,除在土地登记卡主卡上进行登记外,无论有无登记的其他内容均须在土地登记卡续表序号、日期栏内分别填写登记顺序号"1"及批准登记时间,并由经办人、审核人签字。土地登记卡上的经办人、审核人为具体负责注册登记的土地登记人员,必须由获得土地登记上岗资格的人员担任。
  5.土地登记卡登记的内容发生变更或设定、变更以及注销土地他项权利的,在土地登记卡续表上进行登记。但土地登记卡主卡中地号、图号、宗地面积发生变更的,须更换土地登记卡。
  (三)土地登记卡的填写方法
  1."单位"填写采用的度量单位(平方米)。
  2."地号"填写地籍调查中的地籍编号,即宗地的编号。
  3."图号"填写宗地所在地籍图的图幅号。
  4."宗地面积"填写宗地土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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