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全国通用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学习笔记精编整理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来源:会计从业资格证    发布时间:2011-11-13    会计从业资格证辅导视频    评论

四、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1.概念

财务会计报告,是企业和其他单位向有关各方面及国家有关部门提供其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2.构成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要求: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要求:财务情况说明书(2008、2005、2003多选)

【注意】凭证、账簿、计划、审计报告都不属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

3.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对单位一定会计期间内财务、成本等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的书面文字报告,也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2006多选)

(1)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2)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3)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4)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对包括编制依据、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1.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必须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

2.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1)编制要求

各单位应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

1)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2)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3)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

4)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一般不得相互抵消;

5)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

(2)提供对象

各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的对象,向本单位、本单位的有关财务关系人(如投资者、债权人等)以及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如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等提供,以便于有关的财务关系人及政府部门及时了解经营和业务活动情况,据此做出相关决策。

(3)提供期限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

3.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2006、2003、2001判断)

4.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等具体要求,由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2010、2008、单选;2007单选;2005单选;2004综合、单选、多选;2003多选;2002、2001单选,重点是签章和责任主体)

1.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提供期限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2.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季度或月份、报出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重点)

3.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必须保证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

4.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由注册会计师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这是保证财务会计报告质量的重要措施,也是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有效利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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