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练习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判断

来源:会计从业资格证    发布时间:2011-11-22    会计从业资格证辅导视频    评论

31、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与出资人名称可以不一致。( )

32、定期借记是指银行按照付款人的付款凭证,定期将款项付给收款人的资金转账业务。( )

33、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相关付款依据。( )

34、当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提示付款时,每笔超过5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相关付款依据。( ) 

35、票据责任不具备制裁性质。( ) www.woexam.com

36、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到期日前一个月。( )

37、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支票无效。( )

38、单位银行卡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

39、商业银行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宾馆、餐饮等行业不低于交易金额的1%( )

40、在特殊情况下、代销、寄销、赊销的商品在经过银行审核批准后,可以办理托收承付。( )

41、购销合同解除,根据购销合同约定办理的信用证随之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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