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练习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判断

来源:会计从业资格证    发布时间:2011-11-22    会计从业资格证辅导视频    评论

1、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无论是同域还是异地都可以使用。( )

2、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

3、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必须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以中文大写为准。( )

4、支票属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否则票据无效。( )

5、支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www.woexam.com

6、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银行承担。( )

7、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 )

8、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贷款结算,并且可以用于转结算,也可以支取现金。( )

9、票据的相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 )

10、支票的付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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