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练习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判断

来源:会计从业资格证    发布时间:2011-11-22    会计从业资格证辅导视频    评论

21、票据的伪造 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

22、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会款的权利,称为追索权。( )

2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基本存款账户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

24、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 www.woexam.com

25、收入汇款帐户除向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帐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而且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

26、只有向银行申请开立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自然人才可以使用支票,信用卡等食用支付工具( )

27、票据具有支付功能,信用功能,结算功能和融资功能。( )

28、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有条件支付支票。( )

29、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可以办理收款业务。( )

30、存款人尚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可以先申请撤销该账户,以后再用现金偿还欠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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