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入世承诺:服务贸易领域入世承诺的构成

来源:外销员    发布时间:2012-03-12    外销员视频    评论

   一、GATS协定的主要内容
    GATS协定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即第1条“范围与定义”,是关于服务贸易的要领和GATS协定管辖范围的规定。第二部分“一般义务与纪律”,规定了最惠国原则、透明度原则、机密信息的披露原则、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经济一体化原则等成员方应当遵守的一般性原则与义务。第三部分“具体承诺”,规定具体承诺中的市场准入问题和国民待遇原则。第四部分“逐步自由化”,规定成员方有实施逐步自由化目标的义务及其实施的方式。第五部分“机构条款”,规定服务贸易纠纷的磋商机制、服务贸易理号召会的构成及其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第六部分 “最后条款”,规定拒绝给予GATS协定项下的利益的情况,解释了GATS协定中的基本定义。第七部分“附件”,包括《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关于本协定项下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流动的附件》、《关于空运服务的附件》、《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关于金融服务的第二附件》和《关于海运服务谈判的附件》、《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和《关于基础电信谈判的附件》共八个附件。
    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
    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的第六部分是“影响服务贸易的政策”,分九个部分对中国服务贸易领域的法律制度和有关政策提出要求,这九个部分分别是:许可、合作伙伴选择、股权的调整、设立商业保险机构的以往经验要求、检验服务、市场调查、法律服务、少数股持有者的权利和具体承诺减让表。
    1、许可。
    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第306—313条。
    对于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发放服务贸易营业许可的问题,中国工作组提出以下问题:
    首先,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中国正在作出的关于增加政策法规的透明度的全面承诺和向各国政府及服务提供者就包括中国具体承诺减让表在内的与GATS协定有关的任何事项提供住处的努力表示欢迎。同时,这些成员表示仍然对中国现行服务体制,特别是有关营业许可程序的申诉制度缺乏透明度表示关注。为了与WTO协定、《中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的具体承诺减让表相一致,工作组成员指出,中国的许可程序和条件本身不应当构成对经营者的市场准入壁垒,并且,其对服务贸易的限制作用也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这些成员认为,自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起,中国应当公布负责授权、批准或者管理中国已经做出具体承诺的服务部门的主管机关清单以及具体行业的营许可程序和资格条件。
    其次,在报告书中,一些工作组成员还对保持管理者与其所管理对象的独立性问题表示关注。
    第三,一些工作组成员指出,《世界行为守则》赋予成员方规范无固定地点销售的合理基础,而中国目前的法律并没有明确无固定地点销售合法地位。成员们认为应当将这一问题纳入立法考虑的范围。
    最后,工作组成员表示欢迎中国在逐步取消地域限制的前提下允许保险公司设立内部分支机构的承诺。一些成员指出,中国根据GATS协定第16条和第17条在保险行为的减让表中列出了外国保险公司申请在中国提供服务所需要许可方面必须满足的资格条件,作为对外国保险公司的开业限制。这些资格条件对包括申请人在任一WTO成员中的最短设立时间、总资产额以及在中国维持代表处的善等情况作出要求。但是,这些资格条件不应当适用于已经在中国设立的外国保险寻求设立分公司或者支公司的情况。
    对此,中国代表作出以下承诺:
    (1)增加透明度
    中国代表确认,中国遵守GATS第3条规定的“透明度原则”,将为国内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的透明化作出积极的努力。中国将根据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332条的规定,公布服务贸易领域负责授权、批准或者管理各行为营业许可和经营活动的主管机关清单元,包括国家主管的行政机关和中央政府主管机关授权的组织的名单及其权限。另外,中国将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起,在正式刊物上公布中国所有的行为许可程序和条件,为外国服务提供者和成员方政府提供及时、充分和准确的信息。
    在报告书中,中国代表还确认,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起,中国将保证中国的许可程序和条件不构成市场准入的壁垒,并且对贸易的限制作用不会超过必要的限度。依照中国在WTO协定、《中国加入议定书》及其具体承诺减让表项下的承诺,中国代表确认,对于中国具体承诺减让表所包含的服务,中国将保证:
    ①中国的行业许可程序和条件在正式发生效力以前进行公布,以便申请人能够及时了解有关信息;
    ②在公布的内容中,中国将列明中国的行业许可程序和条件中所有相关主管机关进行审议和作用出议定的合理是限,以便主管机关及时地处理申请人的申请和申请人对主管机关进行监督;
    ③申请人不经单独邀请即可以申请许可。任何经济主体只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一般性要求即可以提出申请;
    ④行业许可程序收取的任何费用(不应当被理解为包括通过拍卖或者投标过程所确定的费用)将与处理申请所需要行政费用相当,主管的行政机关不得收取额外的费用,增加申请人的负担;
    ⑤行政主管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根据中国国内法律、法规判断申请是否符合完备性要求,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如果申请不完备,应当明确通知申请人应当另外补充的信息,并且给予申请人补充的机会;
    ⑥针对所有申请都应当迅速作出审查决定。申请人可以根据公布文件中的合理期限判断作出决定的期限是否超时;
    ⑦如果申请被终止或者被拒绝,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立即对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具体原因。在根据被终止或者被拒绝的原因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正后,申请人应当有机会自行选择是否重新提交申请;
    ⑧如果申请获得批准,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获得许可或者批准后,申请人在根据中国有关企业登记的法律制度向国家工商行政总局进行注册以后,即可以开始其营业活动。按照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公布的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具体承诺减让表的规定,主体资格注册的完成期限是递交有关文件后的两个月;
    ⑨如果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要求专业人员获得许可证必须通过某种考试,则此类考试将定在合理间隔进行,以使欲获得许可的专业人员有机会参加。本条中所指的考试,指根据承诺减让表的规定,外国服务提供者可以而且应当参加的、专业人员获取从业资格的考试,如国的国家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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