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入世承诺:服务贸易领域入世承诺的构成

来源:外销员    发布时间:2012-03-12    外销员视频    评论


    8、少数股持有者的权利。
    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320条。
    在报告书中,中国代表确认,尽管中国在具体承诺减让表中的一些部门对市场准入承诺进行了限制,只允许外国人持有少数股权,但是少数股持有者可以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措施行使其在投资中的权利。此外,WTO成员可以诉诸WTO争端解决以保证中国服务贸易减让表中的所有承诺得到实施。
    如何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将发挥对管理层的激励作用和保护股东——尤其是不占控制地位的小股东的利益相结合,是法律平衡艺术的难题。少数股东权益的保护是中国公司制度立法及其法学理论研究工作的任务之一。在承诺表中,中国在某些行业对外国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准入设立了一定的股权限制,外国服务提供者不因其不具有对公司的多数股权而不受保护,投资者的地位和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WTO协定的附件2是《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规定设立WTO的争端解决机构(DSB),负责管理对适用协定的磋商,对与协定和承诺有关的争端进行斡旋、调解和调停,受理成员方的有关起诉讼和上诉并作出法律处理,监督建议和裁决的执行。DSB有权设立专家组审理诉讼,并设有一个常设的上诉机构审理有少数股权的外国投资者,若认为中国没有履行承诺减让表中的具体承诺,可以诉诸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9、具体承诺减让表。
    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321条。
    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321条规定,中国在服务贸易领域各行业的市场准入承诺,已载入中国加入议定书附件9的中国具体承诺减让表。
    三、中国加入议定书
    中国加入议定书正文关于服务贸易领域的只有一项。
    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条第4项:
    中国可以维持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协定)第2条第1款规定不一致的措施,只要此类措施已经记录在本议定书所附的《第2条豁免清单》中,并且满足GATS协定《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中的条件。
    GATS协定第2条第1款:
    在本协定项下的任何措施方面,各成员方应当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根据这一规定,各成员方应当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成员以平等的最惠国待遇。
    GATS协定第2条第2款:
    一成员可以维持与第1款不一致的措施,只要该措施已经列入第2条豁免附件并且符合该附件的条件。
    议定书本项规定是对GATS协定关于适用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豁免的强调。
    根据此项规定,中国具体承诺减让表附有《中国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最惠国待遇例外清单》。清单列举的适用最惠国待遇例外的部门是国际海运服务部门,包括货物的运输和旅客的运送。在此行业领域与GATS协定第2条最惠国待遇不一致的规定,系依据签约方之间国际海运行业的状况作出,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通过双边协定,有关方面可以根据中国有关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国独资子公司的法律制度,在中国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国独资子公司形式的经济实体,为其承运人拥有或者经营的船舶从事日常业务。该措施适用的国家和适用的期限没有明确。
    2、双边货载协定。适用于阿尔及利亚、阿根廷、孟加拉国、巴西、泰国、美国和扎伊尔。适用的期限根据有关协事实上的规定确定。
   《中国加入议定书》附件9的中国具体承诺减让表是中国对于各服务贸易行业承诺,具体分为适用于承诺表列出的所有领域的水平承诺与适用于各个行业的具体承诺。水平承诺与具体承诺分别从服务贸易的跨境交付、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四个方面作出对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原则适用的限制,个别行业还有其他承诺。跨境交付是关于外国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费用跨境偿付规定,涉及到资金的外流。境外消费,是关于与外国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有关的在中国国境外付费项目的规定。商业存在,是指外国服务提供者进入中国市场设立经济主体的问题。商业存在,是指外国服务提供者进入中国市场设立经济主体的问题。商业存在中一般包括对于外国服务提供者的商业存在形式限制、地域限制和数量限制等。商业存在形式,指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设立的经济主体的形式,例如是只能设立中外合营企业还是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是否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设立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地域限制是指承诺表对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进入的地区作出限制。数量限制对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国服务提供者能够设立经济主体的数量进行限制。自然人流动,是关于外国服务提供者雇佣的外籍服务人员或者作为个人的服务提供者进入中国境内提供服务的规定。
    由于中国本国服务行业的实力有待发展,WTO成员国一致同意中国的服务贸易领域对WTO成员对外国服务提供者实行逐步的开放。根据这一原则,中国从各个行业的实际出发,对外国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准入和享受国民待遇原则方面作出限制,大部分的限制将随着中国服务行业的发展和开放的实际需要,根据与成员国之间的谈判而逐步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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