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来源:土地登记代理人    发布时间:2013-04-16    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视频    评论

  第十六条 2030年部分土地利用远景展望
  全市耕地面积保持在274700公顷以上,城镇化水平达到65%,城镇人均用地控制在84平方米以内,城镇用地规模控制在25000公顷以内,农村居民点初步形成以中心村为主的聚居群落,人均用地控制在110平方米左右,全市森林覆盖率稳定在22%,大水面养殖率达30%,水面利用率达55%。届时,全市土地利用结构合理,区域用途明确,生态环境优美,节约用地、合理用地蔚然成风,土地用途转用管制严格,土地利用率、产出率大大提高,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第十七条 土地利用方针
  充分发挥全市土地利用的有利条件,克服不利因素,强化耕地保护,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积极推进村庄和交通沿线的土地整理,稳步开展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加强工矿等废弃地的复垦,充分挖掘现有非农建设用地潜力,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搞好后备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山地、丘陵、岗地地区的水土保持,正确处理地面建设用地与开发利用地下资源的关系,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章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第十八条 为合理配置国民经济各部门土地资源,使全市土地利用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配置更为合理,根据全市各部门发展用地需求和土地供给总量,提出两个规划阶段全市土地利用结构。
  第十九条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次序
  一、优先安排农业用地;
  二、农业用地内部优先安排耕地;
  三、非农业建设用地内部优先安排交通、水利、能源、原材料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其他建设用地按照产业政策安排;
  四、各类用地的扩大以内涵挖潜为主,集约利用,提高土地产出率;
  五、林牧渔业用地确需扩大的,应充分利用荒山、荒坡、荒水、荒滩地;除改善生态环境的必要用地外,其他均不得占用耕地;
  六、建设用地确需扩大的,应尽量占用劣地,特别应控制占用耕地及园地。
  第二十条 农用地
  一、农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水面。1996年全市农用地面积为552632.4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74.36%;到2000年面积调整为55604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74.81%,比1996年净增3407.53公顷;到2010年,面积调整为56619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76.18%,比1996年净增13563.53公顷。
  二、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按照本规划和有关法规规定,办理土地用途转用许可手续。同时,要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和防止水土流失的前提下,积极开发未利用土地,因地制宜地增加农用地;并采取有效措施,通过村庄整理、废弃地复垦等途径,挖掘建设用地潜力,增加农用地面积。
  第二十一条 耕地
  一、1996年全市耕地面积为274714.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6.96%,至2000年面积调整为274104公顷,比1996年净减610.9公顷,主要用于平垸行洪、退田还湖。至2010年耕地面积为27471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6.96%,比1996年净增0.1公顷。
  二、为保证全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规划期间,必须充分挖掘现有土地资源潜力,将坡度大于25度的坡耕地改为园地或林地,将低水位耕地退田还湖,将坡度小于6度的部分低产园、林地开发为耕地,合理开发宜耕土地后备资源,并采用农地整理、撤村并点、复垦废弃地等手段,开发耕地。
  第二十二条 园地
  一、1996年全市园地面积为9200.3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24%;至2000年调整为1026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38%,比1996年净增1068.66公顷;至2010年园地面积调整为1287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73%,比1996年净增3673.66公顷。
  二、规划期间,要以稳定果、桑、茶园面积为主,大力发展亚热带落叶果树。充分利用地理区位和交通便利优势,以拓垦坡度在25度以下的荒坡、荒洲为龙头,开发治理沙地为重点,增加园地面积。
  第二十三条 林地
  一、1996年全市林地面积为123929.9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6.68%;至2000年调整为125748公顷,比1996年净增1818.0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6.92%;至2010年,林地调整为13333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7.94%,比1996年净增9401.04公顷。
  二、林地建设应以防护林为重点,大力发展四旁植树,提高全市森林覆盖率。主要通过开发滩涂和未利用土地来增加林地面积,坡度大于25度的坡耕地要逐步退耕还林。
  第二十四条 牧草地
  一、1996年全市牧草地面积为992.3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13%;至2000年牧草地调整为1036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0.14%,比1996年净增43.65公顷;至2010年牧草地调整为114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15%,比1996年净增154.65公顷。
  二、牧草地主要用于发展肉牛及奶牛。发展牧草地要以开发滩涂为主,占用耕地播种饲料作物的只能割青圈养。
  第二十五条 水面
  一、1996年全市水面面积为143794.9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9.35%,到2000年调整为14488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9.49%,比1996年净增1088.08公顷,到2010年调整为14412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9.39%,比1996年净增334.08公顷。
  二、应充分利用水面辽阔的优势,主攻大水面开发,大力发展水产养殖业,建立水产养殖基地。要将影响行洪蓄洪、鱼类资源保护的其它地类还湖;其它地类占用水产业用地应以坑塘为主,除适当发展血防林外,严格控制占用、开发滩涂,保持生态环境平衡。
  第二十六条 建设用地
  一、建设用地包括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利设施用地。1996年,全市建设用地面积为92273.9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2.41%;到2000年面积调整为9442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2.70%,比1996年净增2152.04公顷;到2010年面积调整为9935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3.37%,比1996年净增7078.04公顷。
  二、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建设用地能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能用非耕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凡不符合本规划的、城市内的建设项目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未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以及不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和建设用地有关规定的项目,都不得批准用地,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七条 居民点及工矿用地
  一、1996年全市居民点及工矿地面积为5209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7.01%;至2000年调整为5330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7.17%;比1996年净增1213公顷;至2010年,居民点及工矿用地调整为5618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7.56%,比1996年净增4093公顷。
  二、各县(区)要严格控制居民点及工矿用地规模,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挖掘存量土地潜力,村镇建设要集中连片,通过整理复垦增加一部分耕地。
  第二十八条 交通用地
  一、1996年全市共有交通用地9958.2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34%;至2000年调整为1059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42%,比1996年净增632.79公顷;至2010年,全市交通用地调整为1187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60%,比1996年净增1913.79公顷。
  二、交通用地尽量少占耕地,特别是高产稳产耕地。凡已确定的规划交通用地,不得批准建房和新建其它有碍于交通建设的项目。规划交通用地范围内的现有房屋只能拆除,不能兴建。同时,未确定的线路应加紧确定,并做好规划和可行性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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