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来源:土地登记代理人    发布时间:2013-04-16    土地登记代理人辅导视频    评论

  第五十八条 土地保护的范围是市行政辖区内全部土地资源。规划期内土地保护的重点是基本农田、森林资源、主要水系。
  一、基本农田保护
  2010年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240827公顷。
  市、具(区)、乡(镇)要建立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占用已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基本农田。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实行许可证制度,并依法报国务院审批。
  凡重点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时从未列入保护的农田或开发相应数量质量的农田给予补充,保持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稳定。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按照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件》和《江西省基本农田保护办法》规定执行。
  二、森林资源保护
  森林资源保护主要是西山山脉、峤岭山脉一带的中高丘及低山森林资源,区域总面积57000公顷,包括湾里区的湾里、红星、太平、梅岭、罗亭,安义县的峤岭、新民、乔乐,新建县的溪霞、石埠、郊区的蛟桥等乡镇。
  严禁擅自砍伐本区域林木或进行不合理开发,防止水土流失。规划期间,实行返耕还林、园面积不少于2682.67公顷。同时,把森林资源保护和旅游开发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森林资源优势,提高土地利用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主要水系保护
  主要水系保护是市境内赣江、抚河、潦河等江河、鄱阳湖、军山湖、青岚湖等湖泊及幸福水库、溪霞水库、朱坊水库、萧风岭水库等水库。
  规划期间,为了保持水生态环境平衡,减少洪涝水患的灾害,要采取平垸行洪等手段,积极、稳妥、扎实地安排返耕还湖,面积不少于2186公顷,还湖区城面积不少于2630公顷。
  同时水产和渔政管理部门要在2000年界定水产保护区域范围,对其进行长期保护。要积极营造各种防护林,控制水体污染,保证水体质量,延长水库使用寿命。并根据水资源特点,开发旅游热线,提高水资源利用的社会、经济效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高标准严要求保护好饮用水水源地,控制地下水的开采。要采取点源治理与集中治理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污水治理,并注意防止新污染对水源保护区的侵害。
  第五十九条 对城乡居民点、农业用地和其它零星土地采取综合治理和调控措施进行整理,以增加耕地有其它农业用地有效利用面积,提高土地生产率,改善生态环境。
  土地整理包括城镇用地整理、村庄整理、中低产地改造、农地整理等。
  一、城镇用地整理
  城镇用地整理包括现有及规划期转为城镇的集镇所有现状用地,其面积为14243公顷。
  规划期内,要通过城镇内用地整理,充分利用城镇内都空闲地和废弃地。使城镇人均用地在规划期内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城镇用地整理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要求。改善城镇环境质量
  二、村庄整理
  村庄整理要与“小康村”、“中心村”建设相结合,积极稳妥进行,重点是整理“空心村”,“撤小并大”建立“中心村”。
  规划期内要通过村庄整理新增农地2072公顷,其中耕地1812公顷,使全市农村居民点人均用地降到119平方米以内,实行一户一宅不超标使用宅基地。村庄整理主要安排在南昌县的南新、八一、武阳、新建县的七里岗、石岗、联圩、进贤县的七里、罗溪、张公、安义县的石鼻、鼎湖、黄洲及郊区的罗家等乡镇。
  三、中低产地改造
  2010年前全市改造中低产耕地面积不少于50000公顷,重点在鄱阳湖滨地区和东南岗丘地区;改造中低产园地面积不少于1200公顷,重点改造桑园、桔园;改造中低产林地面积不少于20000公顷,主要分布于新建、进贤、安义等县的岗地、低丘地区,重点是改造疏林地和灌木林地;改造中低产养殖水面面积不少于12000公顷,重点改造大水面、连片水面,主要分布于南昌、新建、进贤等县的滨湖地区。
  农林水部门要根据中低产地改造目标,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积极筹措资金,保证改造目标的实现。中低产地要改造要建立项目库,利用外部条件的引导,加大改造力度,提高中低产地改造效益。
  四、农地整理
  2010年前全市农地整理重点在赣抚平原、潦河平原及岗地地区,区域面积不少于91000公顷。农地整理要以提高土地有效利用面积为主,增加土地有效利用面积不少于所整理的区域面积的1.2%。
  农地整理要与农业综合开发相结合,对农用地内的插花地、破碎地及土地障碍因素等不良状况,按先易后难次序,有计划有步骤的逐区、逐片进行整理。
  第六十条 对土地后备资源采取工程和措施,进行土地开发,使其投入经营和利用。
  一、土地开发应坚持因地制宜、科学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土地开发的重点是荒草地。
  二、2010年前全市土地开发面积不少于20641.57公顷,其中开发为耕地7956.1公顷,园地2808.09公顷,林地9349.05公顷,其它用地528.33公顷。土地开发主要安排在南昌县的蒋巷、富山、向塘、新建县的生米、流湖、石埠,进贤县的下埠、温圳、钟陵,安义县的东阳、长均、黄洲及郊区的杨子洲等乡镇。
  三、土地开发要注意保护水土资谅,防止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对滩涂的开发利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四、土地开发为农用地的,按照《南昌市荒废土地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规定进行开发和管理。土地开发为非农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履行用地审批手续。
  五、土地开发应与土地整理、中低产地改造相结合,建立土地开发项目库,积极筹措资金,保证开发目标的实现。
  第六十一条 土地复垦
  一、对工矿等废弃地进行土地复垦。重点是砖瓦窑业用地、交通、水利建设临时取土用地及其它工矿企业废弃地。
  二、2010年前全市土地复垦面积不少于4739公顷,其中临时用地复垦面积为4455公顷,新增其它用地面积284公顷(复垦为耕地228公顷)。
  三、土地复垦应按照《土地复垦规定》的要求,坚持“谁破坏,谁复垦”和占用耕地“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完善有关土地保护、整理、开发、复垦的政策法规,使土地保护、整理、开发、复垦法制化、规范化,确保土地保护、整理、开发、复垦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规划由规划文本、图件、附件三部分组成,具有同等法定效力。
  第八十一条 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与本规划衔接和配套,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将市下达的规划指标落实到乡(镇)。
  第八十二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 本规划中的具体问题由南昌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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