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

来源:党政公选    发布时间:2012-12-17    党政公选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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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第一章 总 则
  • 第2页:第二章 因公辞职
  • 第3页:第三章 自愿辞职
  • 第4页:第四章 引咎辞职
  • 第5页:第五章 责令辞职
  • 第6页:第六章 相关事宜
  • 第7页:第七章附则

第三章 自 愿 辞 职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或者公职。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自愿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干部本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党组)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等情况,同时辞去公职的还应说明辞职后去向等。

  (二)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辞职原因、辞职条件等有关情况进行了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审核中应当听取干部所在单位的意见及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与干部本人谈话。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委(党组)集体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对申请辞去领导职务同时辞去公职的,党委(党组)除对是否同意其辞去领导职务作出决定外,还应对是否同意其辞去公职作出决定。

  (四)党委(党组)作出同意辞职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党委(党组)应当自接到干部辞职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答复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辞职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超过三个月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辞职。

  第十一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领导职务:

  (一)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二)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任职不满一年的;

  (三)正在接受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

  (四)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十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十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官方文件:印发《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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