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

来源:党政公选    发布时间:2012-12-17    党政公选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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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第一章 总 则
  • 第2页:第二章 因公辞职
  • 第3页:第三章 自愿辞职
  • 第4页:第四章 引咎辞职
  • 第5页:第五章 责令辞职
  • 第6页:第六章 相关事宜
  • 第7页:第七章附则

第六章 相 关 事 宜

  第二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委托审计机关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应当自任免机关批准之日起15日内,办理公务交接等相关手续。

  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辞职审批期间或者组织决定其暂缓辞职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七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同时提出辞去公职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条件。其中,责令辞职的干部同时提出辞去公职的,须按自愿辞去公职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干部,根据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予以适当安排。

  官方文件:印发《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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