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

来源:党政公选    发布时间:2012-12-17    党政公选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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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第一章 总 则
  • 第2页:第二章 因公辞职
  • 第3页:第三章 自愿辞职
  • 第4页:第四章 引咎辞职
  • 第5页:第五章 责令辞职
  • 第6页:第六章 相关事宜
  • 第7页:第七章附则

第二章 因 公 辞 职

  第五条 领导干部担任由人大、政协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任期未满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规定应当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六条 领导干部因公辞职,应当在接到党委(党组)通知后7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辞去现任职务的书面申请。

  第七条 因公辞职的领导干部另有任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拟任职务与现任职务不能同时担任的,应当在任免机关批准其辞职后,再对外公布其新任职务。

  官方文件:印发《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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