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在职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解析(上)

来源:法律硕士    发布时间:07-11    法律硕士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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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范围
  • 第2页:刑法的效力范围
  • 第3页:刑法的效力范围
  • 第4页:诉时效中断
  • 第5页:刺伤便衣警察案
  • 第6页:负有特殊义务人不作为杀人案
  • 第7页: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
  • 第8页:刑事责任年龄
  • 第9页:恋爱期间与幼女发生性行为
  • 第10页:运输毒品罪
  • 第11页:故意杀人罪
  • 第12页:公安干警开枪案件
  • 第13页:索要欠款打架误击其父亲案
  • 第14页:手持气枪误伤他人案
  • 第15页:毒蛇伤人案
  • 第16页:意外事件
  • 第17页:假释相关案例
  • 第18页:案例18
  案例:刑法的效力范围
  温某,泰国籍。戴某,广东省广州市人。余某,广东省台山县人。上述三人在泰国曾策划进行跨国贩毒活动。约定戴某负责接运毒品,经我国昆明、广州至深圳市出境。某年4月18日,戴某与余某进入昆明市与从泰国到达的温源和会面后,共同约见了潜入昆明市的国外贩毒分子,商定在昆明市交接毒品的时间和地点。8月16日下午6时许,戴某和余某在昆明市火车站外水果摊接收毒品时,被当场抓获,缴获海洛因22768克。温某于当晚亦被抓获归案。
  [问题]
  对本案行为人能否适用我国刑法?为什么?
  答案:
  对本案三名行为人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理由是:三行为人的贩毒行为有一部分是在我国领域内实施的。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行为,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均适用我国刑法;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均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本案三名行为人预谋贩毒虽在国外,但实施贩毒的行为在我国领域内,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应当适用我国刑法。温源和虽是外国人,但不属于刑法第11条规定的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亦应适用我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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