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在职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解析(上)

来源:法律硕士    发布时间:07-11    法律硕士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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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范围
  • 第2页:刑法的效力范围
  • 第3页:刑法的效力范围
  • 第4页:诉时效中断
  • 第5页:刺伤便衣警察案
  • 第6页:负有特殊义务人不作为杀人案
  • 第7页: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
  • 第8页:刑事责任年龄
  • 第9页:恋爱期间与幼女发生性行为
  • 第10页:运输毒品罪
  • 第11页:故意杀人罪
  • 第12页:公安干警开枪案件
  • 第13页:索要欠款打架误击其父亲案
  • 第14页:手持气枪误伤他人案
  • 第15页:毒蛇伤人案
  • 第16页:意外事件
  • 第17页:假释相关案例
  • 第18页:案例18
  案例4:诉时效中断 
  刘某某,男,32岁,工人。刘某某于1997年3月12日,以欺骗手段强奸了一名患有精神病的女青年。于1999年7月4日被捕后,刘又交待了其于1993年3月3日盗伐集体林木200株。
  [问题]
  对刘某某盗伐林木的行为是否还要追究?为什么?
  答案:
  对刘某某盗伐林木的行为应当追究。根据我国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犯罪所应适用的法定刑不超过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5年。刘某某于1993年3月3日犯盗伐林木罪,依照1979年刑法的规定,盗伐林木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刘某某犯该罪的追诉时效本应为5年,即到1998年3月3日届满。但是在其所犯的盗伐林木罪的追诉时效尚未届满前,刘某于1997年3月12日又实施了强奸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从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即前罪的时效中断,已经经过的时间归于无效。这样,刘某某盗伐林木罪的5年追诉时效应从1997年3月12日开始重新计算,1997年7月4日仍在追诉期限内,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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