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在职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解析(上)

来源:法律硕士    发布时间:07-11    法律硕士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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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范围
  • 第2页:刑法的效力范围
  • 第3页:刑法的效力范围
  • 第4页:诉时效中断
  • 第5页:刺伤便衣警察案
  • 第6页:负有特殊义务人不作为杀人案
  • 第7页: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
  • 第8页:刑事责任年龄
  • 第9页:恋爱期间与幼女发生性行为
  • 第10页:运输毒品罪
  • 第11页:故意杀人罪
  • 第12页:公安干警开枪案件
  • 第13页:索要欠款打架误击其父亲案
  • 第14页:手持气枪误伤他人案
  • 第15页:毒蛇伤人案
  • 第16页:意外事件
  • 第17页:假释相关案例
  • 第18页:案例18
  案例:刑法的效力范围
  李学沛,男,26岁,工人。王义勇,男,24岁,工人。李、王二被告均系我国公民。某年10月,该二人受雇在美国轮船上工作。同月24日,轮船停泊于巴西某港口后,二人在轮船上饮酒闹事,不仅不听从船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劝阻,反而公然杀死制止他们的中国公民张世良。杀人后又抢劫了一些其他船员的财物,然后逃到巴西某市藏身,并策划逃到第三国。由于在隐藏期间二人的财物被盗,王义勇被迫回到船上,并报告了李学沛隐身之处。其后,巴西警察将李、王二犯逮捕。
  [问题]
  李、王的犯罪行为可否适用我国刑法?为什么?
  答案:
  我国刑法对李学沛、王义勇应当适用。李学沛、王义勇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第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构成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的,均适用我国刑法。李学沛、王义勇受雇于美国轮船,在轮船停泊巴西时杀人,应当依照刑法第7条的规定适用我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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