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在职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解析(上)

来源:法律硕士    发布时间:07-11    法律硕士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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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范围
  • 第2页:刑法的效力范围
  • 第3页:刑法的效力范围
  • 第4页:诉时效中断
  • 第5页:刺伤便衣警察案
  • 第6页:负有特殊义务人不作为杀人案
  • 第7页: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
  • 第8页:刑事责任年龄
  • 第9页:恋爱期间与幼女发生性行为
  • 第10页:运输毒品罪
  • 第11页:故意杀人罪
  • 第12页:公安干警开枪案件
  • 第13页:索要欠款打架误击其父亲案
  • 第14页:手持气枪误伤他人案
  • 第15页:毒蛇伤人案
  • 第16页:意外事件
  • 第17页:假释相关案例
  • 第18页:案例18
  案例:刺伤便衣警察案 
  赖某,男,25岁,工人。 某在与他人打斗的过程之中,对便衣警察的行为误认为是对方帮凶的侵害行为,将其作为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行为对待而实行了。 
  某日晚,赖某在自己家附近遇见两个男青年正在侮辱他的女朋友,即上前制止,因被其中一男青年殴打而被迫还手。在对打时,便衣警察黄某路过,见状抓住赖的左肩,但未表明其公安人员的身份。赖误以为黄是对方的帮凶,便拔刀刺黄左臂一刀后逃走。
  [问题]
  对赖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和处理?并请说明理由。
  答案:
  赖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理由是:
   (1)赖某打击便衣警察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应当负刑事责任。赖伤害行为。事实上,便衣警察的行为并非不法侵害,赖某对假想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2)赖某对便衣警察的伤害行为是故意的。在本案中,赖某对便衣警察是否为侵害人的同伙的认识上有过失,但对便衣警察的伤害行为却是故意的,而不是过失。
  (3)赖某没有认识到便衣警察的身份,主观上没有妨害警察执行公务的故意,不能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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