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页: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范围
- 第2页:刑法的效力范围
- 第3页:刑法的效力范围
- 第4页:诉时效中断
- 第5页:刺伤便衣警察案
- 第6页:负有特殊义务人不作为杀人案
- 第7页: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
- 第8页:刑事责任年龄
- 第9页:恋爱期间与幼女发生性行为
- 第10页:运输毒品罪
- 第11页:故意杀人罪
- 第12页:公安干警开枪案件
- 第13页:索要欠款打架误击其父亲案
- 第14页:手持气枪误伤他人案
- 第15页:毒蛇伤人案
- 第16页:意外事件
- 第17页:假释相关案例
- 第18页:案例18
案例: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范围 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后双方发生殴斗。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问题]
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答案: 卞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卞某某为报复他人,聚众斗殴,并在斗殴的过程中,使用菜刀乱刺,将被害人刺死。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根据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卞某在用菜刀刺人时,主观故意不明确,对他人的死、伤均持放任态度,因此,对被害人死亡他应负(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和第11条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均应适用我国刑法。卞某是一普通外国留学生,不属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自应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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