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仲裁法律问题研究

来源:电子商务师    发布时间:2012-05-03    电子商务师视频    评论

  格式合同尽管被认为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契约自由原则,但由于它有着自身的优势且已被广泛应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如保险、海事航空和铁路运输等等,各国立法并不完全否认其效力,而是在一定条件下认可其对当事人的约束力。电子商务是为了交易的高效率、低成本,才利用电子手段进行交易的。这种交易的环境和方式本身,就决定了交易当事人之间相对缺少协商。因此,对于上述两种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我们不能一概予以拒绝,而应该区别对待。

  1.从目前各国电子商务的实践来看,为防止提供格式合同方的欺诈行为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对电子商务中格式合同都规定了一定的限制:即被提供格式合同方要有预先审视的机会和明示同意,也就是说消费者或被授权方对于格式合同有预先审视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机会,并通过一定的行为明示表示同意。例如,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第112条不仅对当事人或其电子代理人审查的机会和表示同意的行为作出了不同的规定,而且对“审查的机会”和当事人“同意的表示”进行了特别的要求。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1款也赋予了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提请对方注意有关责任免除或限制条款的义务。[11]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12]也有类似规定。

  仲裁条款是格式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其重要性不亚于合同的实质性条款。在当事人没有接受该格式合同时,该格式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当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当事人接受了格式合同,而对于格式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没有预先审视的机会和同意的行为,也应该不具有效力。这里值得说明的是,当事人同意的行为并不需要当事人单独对仲裁条款作出表示,如果当事人接受了格式合同,而且对格式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有审视的机会,也就意味着认可该格式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2.协议仲裁条款优先。即使在格式合同中,如存在当事人协议条款的情况,由于协议条款体现、反映了合同法的实质精神――意思自治、公平、合理,这种反映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条款,在效力上要优先于格式条款。例如《美国电子信息交易法》(UCITA)209(a)(2)就规定一般零售授权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在与当事人协议的条款发生冲突时无效。[13]我国《合同法》第41条中也规定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14]

  3.如果当事人当初接受了格式合同,而后来由于其他原因,致使该格式合同变更或无效时,根据仲裁条款自治理论,不影响该格式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例如,我国《仲裁法》第19条第1款就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三、电子商务仲裁中的证据效力问题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在电子商务仲裁中,传统的合同、提单、票据等书面文件均被储存于计算机设备中的数据电文所取代,这些数据电文就是电子证据。电子证据是指以计算机储存的电子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物品和电子记录,它是现代高科技发展的产物。电子证据的最大功能是储存数据和资料,以其直观的数据和储存资料来再现案件事实,具有动态反映案件事实的直观性和逼真性。与传统的证据相比,电子证据有以下主要特征:

  第一,高技术性。电子证据和传统的证据不同,它是依托于计算机技术、微存储技术、网络技术而存在,是以数字化的信息编码的形式出现的,它的产生、储存和传输的每一过程,都必须借助于这些高新技术,离开了高新技术,电子证据就根本无法保存和传输。在没有外界蓄意篡改或差错影响的情况下,电子证据一般是能够准确储存并反映有关案件真实情况的。正是以这种高新技术为依托,使它很少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其精确性决定了电子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而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往往需要一定的科学技术,甚至是尖端的科学技术,并且伴随着科技的发展进程会不断的更新、变化,而且电子证据的采集也往往必须通过计算机专家,凭借某种尖端技术才能得以实现。

  第二,复合性。由于多媒体技术的产生和发展,信息在计算机屏幕上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电子证据输出到计算机的外部设备上则与传统的证据极其类似,如打印到纸张上或计算机缩微胶卷的形式输出,这都显示了它的复合性。一般来讲,多媒体以计算机为核心,交互地综合处理文本、图形、图像、动画、音频及视频等多种媒体信息,并使这些信息建立起逻辑连接。它使表现的信息图、文、声并茂,人机交互更为直观和自然,而不是单一的数据、文字、图像或声音的处理。这种以多媒体形式存在的电子证据几乎涵盖了所有传统证据类型。

  有的学者认为电子证据具有易被伪造、篡改,即具有易破坏性。笔者不同意这一观点。从现象上看,电子证据的物质载体是电磁脉冲,行为人蓄意操作、改变数据或程序,或者截收、监听、窃听电子证据时,都会对原始数据进行破坏。其实不然,我们知道,计算机信息是用二进制数据表示的,并以数字信号的方式存在,一个完善的计算机操作系统(例如UNIX或者open VMS或者Windows NT),完全有能力对系统的任何操作进行日志化记录。而一个完备的应用软件系统,只要开发者认真设计,完全可以象大型计算机软件公司一样开发出高可靠性的应用软件。在这一点上,海关报关自动化系统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因此,如果有人故意或者因为差错对电子证据进行删改、剪接,那么从技术角度上讲完全可以查清。现实情况中无法获得原始、有效的电子证据,完全是由于人为因素,例如系统管理人员水平不够高而不知道如何取证、或者出于某种动机不予配合。对于一个完备的计算机系统而言,一名或几名完全中立的、精通该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操作系统的计算机专家,完全可以在出现人为差错或外力原因如供电系统、通信网络故障时分析或者恢复出该原始的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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