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仲裁法律问题研究

来源:电子商务师    发布时间:2012-05-03    电子商务师视频    评论

  其次,《纽约公约》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当时最快的通讯方式就是电报,没有互联网的出现,人们不可能在公约中对此加以规定。从历史的角度进行考察,公约将包含在互换信件、电报中的协议方式规定进去,实际上是为了适应国际贸易中以信件、电报方式缔结合同的实践需要,其意图在于尽量增加达成仲裁协议的可能性而不是相反。考虑到当时的通讯技术状况――电报是大量商业通讯中最快捷的方式,它代表了当时投入商业应用的最现代化的通讯技术,应该说,法律起草者们并不意图排除以未来更先进的技术手段缔结协议的可能性。[3]

  再次,新近各国的有关合同和仲裁的立法中,几乎无例外地承认了电子合同和电子仲裁协议的效力。首先,从电子合同的立法来看,美国1999年7月公布《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并于2000年6月颁布了《国际与跨州电子商务签章法》,从而在法律上为电子合同扫除了障碍。欧盟也先后于1999年和2000年分别通过了《电子签名指令》和《电子商务指令》,电子合同得到了广泛承认。中国于1999年《合同法》第11条、于2004年《电子签名法》第3、4条分别规定了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效力,并对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进行了确认。其他还有澳大利亚、[4]新加坡、[5]韩国、[6]印度、[7]菲律宾,[8]等等。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各国纷纷迈出了立法的步伐,承认电子合同的效力。其次,从仲裁的立法来看,英国《1996年仲裁法》第5条规定书面仲裁协议包括得以将资料记载的任何方式;1998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031条第1款规定:“仲裁协议应包括在当事人签署的文件或交换的信件、电传、电报或其它可提供协议记录的电讯中。”2000年中国香港《仲裁条例(修正)》也认可了电子仲裁协议的效力,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典》第178条第1款也为电子仲裁协议留下空间。从这些立法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承认电子仲裁协议的效力是目前仲裁法立法的大势所趋。

  在2000年3月奥地利维也纳召开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32届会议上,“书面仲裁协议与电子商务之间的关系”是其讨论的议题之一。在这次会议上,人们普遍同意,为了促进电子商务应用于国际贸易并让当事各方自行商定在电子商务领域使用仲裁手段以解决电子商务纠纷,《纽约公约》第2条第2款中的“互换函电”一词应做广义解释,使之包括1996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第2条所界定的包括电子通信手段在内的所有现代通讯手段。

  总体看来,将电子仲裁协议纳入《纽约公约》的法律范畴,已在理论上为国际社会所公认,关键是如何在技术上进行处理?是对《纽约公约》进行修改以纳入电子仲裁协议?还是对其“书面形式”作扩大解释?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认为不管是修改第2条的规定也好,还是作扩大解释也好,都需要国际社会达成一个书面协议,以加强对公约成员国的约束力。当然联合国也可在取得《纽约公约》成员国的全体书面同意后直接对公约的规定作扩大解释。

  2.电子签名

  和许多国内仲裁法一样,《纽约公约》除对仲裁协议有书面要求外,还要求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电子商务仲裁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的电子签名(digital signature)是否符合《纽约公约》的要求,仍是一个争议较大、有待解决的问题。

  在电子商务仲裁中,参与仲裁的各方之间在签订仲裁协议时可能并不谋面,确认双方对协议内容的承认,是通过电子签名方式。电子签名方式与传统签字方式有着很大的不同,后者是由双方当事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于统一文本上签字,这种签字方式是《纽约公约》以及世界各国所认可的签字方式。《纽约公约》同时也承认互换电报、电传的签字方式。因为合同以电报、电传等书面交换方式签订时,双方当事人虽不可能在同一时间和地点、在同一文本上签字,但交换书面文件本身表示双方同意和协商一致。传统环境下当事人各方签署仲裁协议的目的无非是帮助人们确认交易,为交易安全提供保障和证据作用。通过电子签名和加密技术的运用可以起到同样的作用。随着互联网通讯技术和密码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伪造电子签名将变得越来越困难,电子签名从某种意义上说,将比传统的签字更安全可靠。而且电子合同已被某些国家包括中国在内视为书面合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在这些国家也达到了确认[9],因此,笔者认为电子签名是符合《纽约公约》要求的。

  (二)电子商务仲裁协议的实质要件

  一般来说,仲裁协议要具有法律效力,其不仅应在形式要件上符合法律的要求,在实质要件上亦要合法,即缔约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而对于电子商务仲裁协议最大的挑战是意思表示问题,这主要是因为,在互联网的环境下,特别是在消费交易中,购买者通过网上购物就是希望能节省时间和精力,如果要求每笔生意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是不现实的。网上合同一般都是由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预先制订好的格式合同,消费者如想购买某一网站的货物或服务,就必须接受该网站的格式合同。从目前的电子商务实践来看,这些格式合同大致可分为拆封授权合同(shrink-wrap contract)与点击合同(clic-up contract)。拆封授权合同,即软件厂商在销售其产品时,在软件产品的外包装上印明,如果购买者打开该包装,须接受印在该包装上或里面的协议的约束的合同。[10]点击合同,一般是指网络访问者通过点击“同意”按钮而签订的除网络拆封授权合同之外的电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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