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仲裁法律问题研究

来源:电子商务师    发布时间:2012-05-03    电子商务师视频    评论

  内容提要 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使仲裁解决其纠纷成为必要,但和一般的民商事仲裁相比,电子商务仲裁有许多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本文即对电子商务仲裁所面临的若干法律问题,诸如电子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电子商务证据效力、电子商务仲裁适用的法律等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关键词 电子商务仲裁 仲裁协议 电子证据 法律适用

  一、引言:电子商务与仲裁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电子商务专题报告的定义,电子商务是指通过电信网络进行的生产、经营、销售和流通等活动,它不仅指基于因特网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电子信息技术来解决问题、降低成本、增加价值和创造商机的商务活动,包括通过网络实现从原材料查询、采购、产品展示、订购到出品、储运以及电子支付等一系列的贸易活动。电子商务的快速、廉价、方便等特点使其以不可阻挡之势走上历史舞台。近年来,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是惊人的。据统计,1998年底世界通过互联网实现交易活动的收入为430亿美元,1999年为600多亿美元, 2000年达到1320亿美元,到2003年,全球电子商务已突破1.5 万亿美元。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运作模式,将成为21世纪国际商务和贸易往来的主流和各国经济活动的核心。

  电子商务使位于不同国家的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更加方便。但与此同时,这种轻松跨越时空和国界的交易方式,也使电子商务中的纠纷问题变得更为复杂。这种纠纷与传统商业运作模式产生的纠纷有着很大的不同,对现存法律关系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如果买卖双方在网上达成了交易,买方不按时付款,或者采用其他的欺骗手段,拒绝付款,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向哪个国家的法院寻求救济?法院是否承认他们之间在网上订立的合同?这不仅面临一大堆繁琐的法律程序,而且需要花费大量金钱和时间。这种情况极大地影响了消费者从事网上消费的信心。[1]一旦全球消费者作为一个整体对电子商务的可靠性缺乏信心,电子商务将失去生命力。因此,电子商务所面临的一个重大的挑战是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合理的、简便易行的解决争议的方法。[2]而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就是这样的方法之一。

  所谓电子商务仲裁,是指利用仲裁方式解决电子商务中所产生的各种纠纷。电子商务仲裁与一般民商事仲裁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都遵循基本相同的模式,经过基本相同的仲裁环节,裁决都具有法律强制力以及都会遇到裁决的执行问题。电子商务仲裁与一般民商事仲裁的区别主要是形式上的,因为电子商务是通过电子方式而不是以纸质单证为基础进行交易,在电子商务中,从仲裁协议的签订到合同文本的交换都表现为电子形式,纠纷发生后,电子商务仲裁也只能以这些电子文件为基础进行裁决。

  与一般民商事仲裁相比,电子商务仲裁在我国发展尚不成熟,尚有一系列法律问题需要解决和澄清,本文即对电子商务仲裁所面临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二、电子商务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载明表示愿意将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条款,或者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愿意提交仲裁的一种书面协议。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争议案件的依据,居于相当重要的地位。如果没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是不能提请仲裁的。仲裁条款或协议同时排除了法院对争议的管辖。因此,各国对仲裁条款、仲裁协议的形式也做出了相当严格的规定。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具备有效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一)电子商务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

  1.电子商务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

  鉴于书面仲裁协议在提供证据证明仲裁协议的订立、确定仲裁协议的各方当事人以及明示放弃诉诸法院的权利等方面所具有的重要功能与作用,目前,国际上普遍的作法是只承认书面仲裁条款、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第2条就对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形式提出了书面上的要求,并将书面限定于“当事人所签订或者互换函电”此种形式。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7条对仲裁协议的“书面”做出了更为详尽的叙述“……协议如载于当事各方签字的文件中,或载于往来的书信、电传、电报或提供参照载有协议记录的其他电讯手段中,……”。由此可知,信函、电传、电报或有记录的其他通讯方式是为国际上多数国家所接受的几种书面形式。

  然而,在电子商务仲裁中,电子数据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无论是在电子贸易合同中事先就以二进制码的形式记录下来的仲裁条款,还是事后以电子数据方式签订的仲裁协议,都使得仲裁条款、仲裁协议在形式上发生了重大变化,从而面临同样的问题:电子化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在仲裁法律上如何认定?

  笔者认为,承认电子仲裁协议的效力是仲裁法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

  首先,仲裁是发生争议的当事人愿意将他们的争议提交第三人公断或裁决的一种方式。仲裁协议作为记载当事人愿意将他们争议提交仲裁的一种工具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在国际民商事仲裁的实践中,许多事前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在发生争议后将他们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照样予以受理和解决。电子仲裁协议,应该说只是载体不同,但它同样能反映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因而没有必要因形式的问题而否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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