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天津市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考点《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三章 税收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

来源:会计从业资格证    发布时间:2011-11-13    会计从业资格证辅导视频    评论

 

 


第二节 税法概述(两个考点)


考点六十五、税法的构成要素
1.征税人——包括各级税务机关、财政机关和海关。
2.纳税义务人
3.征税对象(课税对象)——区别不同税种的重要标志
4.税目
5.税率
税率是税法的核心要素,税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义务人的负担轻重。
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定额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
6.计税依据(计税标准)
(1)从价计征
(2)从量计征
(3)复合计征
7.纳税环节
8.纳税期限
9.纳税地点
10.减免税
(1)起征点(注意单选和判断)
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征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则就其全部数额征税。
(2)免征额(注意单选和判断)
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免征额的部分不征税,只就其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
【注意】区分起征点和免征额,不达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都不交税,但是一旦达到起征点就全额征税,超过免征额是只对超过部分征税。
11.法律责任

考点六十六、税法的分类
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不同,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实体法——确定税种的立法。
程序法——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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