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天津市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考点《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三章 税收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

来源:会计从业资格证    发布时间:2011-11-13    会计从业资格证辅导视频    评论

第六节 税款征收(五个考点)


考点七十七、税款征收(2011注意多选题)

方式

含义

适用范围

查账征收

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时候竟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有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多退少补

已建立会计账册、会计记录完整的单位

查定征收

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设备等情况在正常条件下的生产、销售情况,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生产不固定,账册不健全

查验征收

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应税产品进行查验后征税,并贴上完税证、查验证或盖查验戳,并据以征税的一种征收方式

零星、分散的高税率工业产品

定期定额征收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暂缓建账的小型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

代扣代缴

注意资金流向:代扣代缴是向纳税人支付款项的同时扣收税款,而代收代缴是向纳税人收取款项的同时收取税款。

代收代缴

委托代征

受托方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一些零散税款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其他方式

邮寄申报纳税、自核自缴(三自纳税)、自报核销

 
考点七十八、税收征收措施(判断)
1.滞纳金: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期限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补证和追征:税务机关错——3年
纳税人错——3年,特殊情况5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无限期追征。

考点七十九:核定应纳税额(2011年多选)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7.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考点八十、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2011注意单选、判断)

 

批准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

具体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陷阱:冻结全部资金)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陷阱:全部财产)

税收强制执行

具体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不适用的财产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考点八十一、税款优先原则(单选、多选、判断、案例,要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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