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A7a《人身保险会计与财务(上)会计版》我考网纲

来源:保险资格考试    发布时间:2012-05-08    保险资格考试视频    评论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 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
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 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第三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 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 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第四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一)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
(二)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 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第五条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企业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 在关联方关系。
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第六条未同时满足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 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第七条企业在按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 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支付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 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收到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加收到的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 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企业在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支付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 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二)收到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第九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在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时,应当分别 下列情况处理: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 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 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 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原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 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第三章披露
第十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类别。
(二)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方式。
(三)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认的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减值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 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本准则中的资产,除了特别规定外,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
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 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
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存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 资性房地产》。
(三)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四)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五)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六)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七)《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的减值,适用《企 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八)未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 采》。
第二章可能发生减值资产的认定
第四条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
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 当进行减值测试。
第五条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 (一)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 跌。
(二)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 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 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六)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 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
(七)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三章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
第六条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 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 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第七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只要有一 项超过了资产的账面价值,就表明资产没有发生减值,不需再估计另一项金额。
第八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应当根据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减去可 直接归属于该资产处置费用的金额确定。
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该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确定。
资产的市场价格通常应当根据资产的买方出价确定。
在不存在销售协议和资产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当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估计资产的 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该净额可以参考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或者结果 进行估计。
企业按照上述规定仍然无法可靠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应当以该资 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其可收回金额。
第九条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按照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 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
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综合考虑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使用寿命和折现率 等因素。
第十条预计的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一)资产持续使用过程中预计产生的现金流入。
(二)为实现资产持续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现金流入所必需的预计现金流出(包括为使资产达 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发生的现金流出)。
该现金流出应当是可直接归属于或者可通过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配到资产中的现金流出。
(三)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处置资产所收到或者支付的净现金流量。
该现金流量应当是在 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交易时,企业预期可从资产的处置中获取或者支 付的、减去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第十一条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时,企业管理层应当在合理和有依据的基础上对资产剩余 使用寿命内整个经济状况进行最佳估计。
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应当以经企业管理层批准的最近财务预算或者预测数据,以及该 预算或者预测期之后年份稳定的或者递减的增长率为基础。
企业管理层如能证明递增的增长 率是合理的,可以以递增的增长率为基础。
建立在预算或者预测基础上的预计现金流量最多涵盖5年,企业管理层如能证明更长的期 间是合理的,可以涵盖更长的期间。
在对预算或者预测期之后年份的现金流量进行预计时,所使用的增长率除了企业能够证明更 高的增长率是合理的之外,不应当超过企业经营的产品、市场、所处的行业或者所在国家或 者地区的长期平均增长率,或者该资产所处市场的长期平均增长率。
第十二条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应当以资产的当前状况为基础,不应当包括与将来可 能会发生的、尚未作出承诺的重组事项或者与资产改良有关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
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也不应当包括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或者流出以及与所得税收 付有关的现金流量。
企业已经承诺重组的,在确定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时,预计的未来现金流入和流出数, 应当反映重组所能节约的费用和由重组所带来的其他利益,以及因重组所导致的估计未来现 金流出数。
其中重组所能节约的费用和由重组所带来的其他利益,通常应当根据企业管理层 批准的最近财务预算或者预测数据进行估计;因重组所导致的估计未来现金流出数应当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所确认的因重组所发生的预计负债金额进行估计。
第十三条折现率是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资产特定风险的税前利率。
该折现率是企 业在购置或者投资资产时所要求的必要报酬率。
在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时已经对资产特定风险的影响作了调整的,估计折现率不需要考 虑这些特定风险。
如果用于估计折现率的基础是税后的,应当将其调整为税前的折现率。
第十四条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涉及外币的,应当以该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结 算货币为基础,按照该货币适用的折现率计算资产的现值;然后将该外币现值按照计算资产 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当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
第四章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
第十五条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 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 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六条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 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第十七条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五章资产组的认定及减值处理
第十八条有迹象表明一项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企业应当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 金额。
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 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资产组的认定,应当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 入为依据。
同时,在认定资产组时,应当考虑企业管理层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方式(如是按 照生产线、业务种类还是按照地区或者区域等)和对资产的持续使用或者处置的决策方式等。
几项资产的组合生产的产品(或者其他产出)存在活跃市场的,即使部分或者所有这些产品 (或者其他产出)均供内部使用,也应当在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况下,将这几项资产的组合认 定为一个资产组。
如果该资产组的现金流入受内部转移价格的影响,应当按照企业管理层在公平交易中对未来 价格的最佳估计数来确定资产组的未来现金流量。
资产组一经确定,各个会计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企业管理层应当证明该变更是合理的,并根据本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附注中 作相应说明。
第十九条资产组账面价值的确定基础应当与其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式相一致。
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包括可直接归属于资产组与可以合理和一致地分摊至资产组的资产账面 价值,通常不应当包括已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但如不考虑该负债金额就无法确定资产组可 收回金额的除外。
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应当按照该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其预计未来现 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资产组在处置时如要求购买者承担一项负债(如环境恢复负债等)、该负债金额已经确认并 计入相关资产账面价值,而且企业只能取得包括上述资产和负债在内的单一公允价值减去处 置费用后的净额的,为了比较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在确定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及 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时,应当将已确认的负债金额从中扣除。
第二十条企业总部资产包括企业集团或其事业部的办公楼、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等资产。
总 部资产的显著特征是难以脱离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独立的现金流入,而且其账面价值难 以完全归属于某一资产组。
有迹象表明某项总部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企业应当计算确定该总部资产所归属的资产组或 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然后将其与相应的账面价值相比较,据以判断是否需要确认减 值损失。
资产组组合,是指由若干个资产组组成的最小资产组组合,包括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以 及按合理方法分摊的总部资产部分。
第二十一条企业对某一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应当先认定所有与该资产组相关的总部资产, 再根据相关总部资产能否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摊至该资产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于相关总部资产能够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摊至该资产组的部分,应当将该部分 总部资产的账面价值分摊至该资产组,再据以比较该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包括已分摊的总部 资产的账面价值部分)和可收回金额,并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二)对于相关总部资产中有部分资产难以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摊至该资产组的,应当 按照下列步骤处理: 首先,在不考虑相关总部资产的情况下,估计和比较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并按 照本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其次,认定由若干个资产组组成的最小的资产组组合,该资产组组合应当包括所测试的资产 组与可以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将该部分总部资产的账面价值分摊其上的部分。
最后,比较所认定的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已分摊的总部资产的账面价值部分)和可 收回金额,并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总部资产和商誉分摊 至某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该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应当包括相关总部资产 和商誉的分摊额),应当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
减值损失金额应当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或者 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 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以上资产账面价值的抵减,应当作为各单项资产(包括商誉)的减值损失处理,计入当期损 益。
抵减后的各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得低于以下三者之中最高者: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 费用后的净额(如可确定的)、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如可确定的)和零。
因此而导致的未能分摊的减值损失金额,应当按照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其他各项资 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进行分摊。
第六章商誉减值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
商誉应当结 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
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应当是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 组组合,不应当大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所确定的报告分部。
第二十四条企业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应当自购买 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应当将其分摊至相 关的资产组组合。
在将商誉的账面价值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时,应当按照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 组合的公允价值占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
公允价值难以 可靠计量的,按照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占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账面价 值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
企业因重组等原因改变了其报告结构,从而影响到已分摊商誉的一个或者若干个资产组或者 资产组组合构成的,应当按照与本条前款规定相似的分摊方法,将商誉重新分摊至受影响的 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
第二十五条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 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 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
再对包含商 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 (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 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披露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资产减值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当期确认的各项资产减值损失金额。
(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三)提供分部报告信息的,应当披露每个报告分部当期确认的减值损失金额。
第二十七条发生重大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每项重大资产减值损失的原 因和当期确认的重大资产减值损失的金额。
(一)发生重大减值损失的资产是单项资产的,应当披露该单项资产的性质。
提供分部报告 信息的,还应披露该项资产所属的主要报告分部。
(二)发生重大减值损失的资产是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下同)的,应当披露: 1.资产组的基本情况。
2.资产组中所包括的各项资产于当期确认的减值损失金额。
3.资产组的组成与前期相比发生变化的,应当披露变化的原因以及前期和当期资产组组成 情况。
第二十八条对于重大资产减值,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资产(或者资产组,下同)可收回金额 的确定方法。
(一)可收回金额按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确定的,还应当披露公允价值减 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估计基础。
(二)可收回金额按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的,还应当披露估计其现值时所采用 的折现率,以及该资产前期可收回金额也按照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的情况下,前 期所采用的折现率。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一)、(二)和第二十七条(二)第2项信息应当按照资产类别 予以披露。
资产类别应当以资产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性质或者功能是否相同或者相似为 基础确定。
第三十条分摊到某资产组的商誉(或者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下同)的账面价值占 商誉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重大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分摊到该资产组的商誉的账面价值。
(二)该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
1.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确定的,还应当披露确定公允价 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方法。
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不是按照市场价 格确定的,应当披露: (1)企业管理层在确定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时所采用的各关键假设及其依据。
(2)企业管理层在确定各关键假设相关的价值时,是否与企业历史经验或者外部信息来源 相一致;如不一致,应当说明理由。
2.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的,应当披露: (1)企业管理层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各关键假设及其依据。
(2)企业管理层在确定各关键假设相关的价值时,是否与企业历史经验或者外部信息来源 相一致;如不一致,应当说明理由。
(3)估计现值时所采用的折现率。
第三十一条商誉的全部或者部分账面价值分摊到多个资产组、且分摊到每个资产组的商誉 的账面价值占商誉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不重大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说明这一情况以及分摊 到上述资产组的商誉合计金额。
商誉账面价值按照相同的关键假设分摊到上述多个资产组、且分摊的商誉合计金额占商誉账 面价值总额的比例重大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说明这一情况,并披露下列信息: (一)分摊到上述资产组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合计。
(二)采用的关键假设及其依据。
(三)企业管理层在确定各关键假设相关的价值时,是否与企业历史经验或者外部信息来源 相一致;如不一致,应当说明理由。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工薪酬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 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 出。
职工薪酬包括: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二)职工福利费;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六)非货币性福利;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年金基金,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二)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 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二)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三)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条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 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 比例计算,并按照本准则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 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 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 (一)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
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根据有关规定 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
(二)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
第三章披露
第七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职工薪酬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二)应当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等社会保险费,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三)应当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四)为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及其计算依据。
(五)应当支付的因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六)其他职工薪酬。
第八条因自愿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补偿标准等不确定而产生的或有负债,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确认、计量和财务报表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 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 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
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 主体,应当将企业年金基金与其固有资产和其他资产严格区分,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企业年金基金应当分别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净资产进行确认和计量。
第五条企业年金基金缴费及其运营形成的各项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证券清算款、应 收利息、买入返售证券、其他应收款、债券投资、基金投资、股票投资、其他投资等。
第六条企业年金基金在运营中根据国家规定的投资范围取得的国债、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 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产品,其初始取得和后续估值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 (一)初始取得投资时,应当以交易日支付的成交价款作为其公允价值。
发生的交易费用直 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估值日对投资进行估值时,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调整原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 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投资公允价值的确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七条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形成的各项负债包括:应付证券清算款、应付受益人待遇、应付 受托人管理费、应付托管人管理费、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应交税金、卖出回购证券款、 应付利息、应付佣金和其他应付款等。
第八条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形成的各项收入包括: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公允 价值变动收益、投资处置收益和其他收入。
第九条收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认和计量: (一)存款利息收入,按照本金和适用的利率确定。
(二)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在融券期限内按照买入返售证券价款和协议约定的利率确定。
(三)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在估值日按照当日投资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即上一估值日投 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定。
(四)投资处置收益,在交易日按照卖出投资所取得的价款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定。
(五)风险准备金补亏等其他收入,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
第十条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交易费用、受托人管理费、托管人管理费、 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和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费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认和计量: (一)交易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机构、券商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
(二)受托人管理费、托管人管理费和投资管理人管理费,根据相关规定按实际计提的金额 确定。
(三)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在融资期限内按照卖出回购证券价款和协议约定的利率确定。
(四)其他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
第十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净资产,是指企业年金基金的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资产负债 表日,应当将当期各项收入和费用结转至净资产。
净资产应当分别企业和职工个人设置账户,根据企业年金计划按期将运营收益分配计入各账 户。
第十三条净资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认和计量: (一)向企业和职工个人收取的缴费,按照收到的金额增加净资产。
(二)向受益人支付的待遇,按照应付的金额减少净资产。
(三)因职工调入企业而发生的个人账户转入金额,增加净资产。
(四)因职工调离企业而发生的个人账户转出金额,减少净资产。
第三章列报
第十四条企业年金基金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变动表和附注。
第十五条资产负债表反映企业年金基金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应当按照资产、负债 和净资产分类列示。
第十六条资产类项目至少应当列示下列信息: (一)货币资金; (二)应收证券清算款; (三)应收利息; (四)买入返售证券; (五)其他应收款; (六)债券投资; (七)基金投资; (八)股票投资; (九)其他投资; (十)其他资产。
第十七条负债类项目至少应当列示下列信息: (一)应付证券清算款; (二)应付受益人待遇; (三)应付受托人管理费; (四)应付托管人管理费; (五)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费; (六)应交税金; (七)卖出回购证券款; (八)应付利息; (九)应付佣金; (十)其他应付款。
第十八条净资产类项目列示企业年金基金净值。
第十九条净资产变动表反映企业年金基金在一定会计期间的净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应当列 示下列信息: (一)期初净资产。
(二)本期净资产增加数,包括本期收入、收取企业缴费、收取职工个人缴费、个人账户转 入。
(三)本期净资产减少数,包括本期费用、支付受益人待遇、个人账户转出。
(四)期末净资产。
第二十条附注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企业年金计划的主要内容及重大变化。
(二)投资种类、金额及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三)各类投资占投资总额的比例。
(四)可能使投资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附录: 资产负债表 会年金01表 编制单位:年月日单位:元 资产行次年初数期末数负债和净资产行次年初数期末数 资产:负债: 货币资金应付证券清算款 应收证券清算款应付受益人待遇 应收利息应付受托人管理费 买入返售证券应付托管人管理费 其他应收款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费 债券投资应交税金 基金投资卖出回购证券款 股票投资应付利息 其他投资应付佣金 其他资产其他应付款 负债合计 净资产: 企业年金基金净值 资产总计负债和净资产总计 净资产变动表 会年金02表 编制单位:年月单位:元 项目行次本月数本年累计数 一、期初净资产 二、本期净资产增加数 (一)本期收入 1.存款利息收入 2.买入返售证券收入 3.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4.投资处置收益 5.其他收入 (二)收取企业缴费 (三)收取职工个人缴费 (四)个人账户转入 三、本期净资产减少数 (一)本期费用 1.交易费用 2.受托人管理费 3.托管人管理费 4.投资管理人管理费 5.卖出回购证券支出 6.其他费用 (二)支付受益人待遇 (三)个人账户转出 四、期末净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股份支付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 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 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 易。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承担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 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
本准则所指的权益工具是企业自身权益工具。
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工具取得其他企业净资产的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 ——企业合并》。
(二)以权益工具作为对价取得其他金融工具等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_________——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二章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第四条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 值计量。
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
第五条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 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
第六条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 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 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 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
等待期,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
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服务期间的股份支付,等待期为授予日至可行权日的期间;对于可行 权条件为规定业绩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根据最可能的业绩结果预计等待期的长度。
可行权日,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职工和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的权利 的日期。
第七条企业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相关成本或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 整。
第八条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其他方服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其他方服务在取得日的公允价值, 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
(二)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但权益工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 权益工具在服务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
第九条在行权日,企业根据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应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 的金额,将其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
行权日,是指职工和其他方行使权利、获取现金或权益工具的日期。
第三章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第十条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企业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 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第十一条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以企业承担负债的 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
第十二条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 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企业承 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和相应的负债。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企业当期承担债务的公允价值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 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水平。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在相关负债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及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 值重新计量,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披露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股份支付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当期授予、行权和失效的各项权益工具总额。
(二)期末发行在外的股份期权或其他权益工具行权价格的范围和合同剩余期限。
(三)当期行权的股份期权或其他权益工具以其行权日价格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
(四)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企业对性质相似的股份支付信息可以合并披露。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股份支付交易对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至少 包括下列信息: (一)当期因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而确认的费用总额。
(二)当期因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而确认的费用总额。
(三)当期以股份支付换取的职工服务总额及其他方服务总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 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 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第三条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以资产清偿债务; (二)将债务转为资本; (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不包括上述(一)和(二) 两种方式; (四)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第二章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第四条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 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 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条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 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 本公积。
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条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 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
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 损益。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 —或有事项》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
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和预计负债金额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或有应付金额,是指需要根据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应付金额,而且该未来事项的出现 具有不确定性。
第八条债务重组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 条件等方式的组合进行的,债务人应当依次以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 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照本准则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章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第九条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 计入当期损益。
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 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 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 处理。
第十一条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权人应当将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 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 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本 准则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债权人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 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
或有应收金额,是指需要根据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应收金额,而且该未来事项的出现 具有不确定性。
第十三条债务重组采用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 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的组合进行的,债权人应当依次以收到的现金、接受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 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再按照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处 理。
第四章披露
第十四条债务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债务重组方式。
(二)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总额。
(三)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或者实收资本)增加额。
(四)或有应付金额。
(五)债务重组中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务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 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
第十五条债权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债务重组方式。
(二)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总额。
(三)债权转为股份所导致的投资增加额及该投资占债务人股份总额的比例。
(四)或有应收金额。
(五)债务重组中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权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 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或有事项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 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 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
第三条职工薪酬、建造合同、所得税、企业合并、租赁、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等形 成的或有事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
所需支出存在一个连续范围,且该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相同的,最佳估计数应当按 照该范围内的中间值确定。
在其他情况下,最佳估计数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的,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
(二)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的,按照各种可能结果及相关概率计算确定。
第六条企业在确定最佳估计数时,应当综合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 币时间价值等因素。
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重大的,应当通过对相关未来现金流出进行折现后确定最佳估计数。
第七条企业清偿预计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补偿的,补偿金额只有在基 本确定能够收到时才能作为资产单独确认。
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当超过预计负债的账面价 值。
第八条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的,该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 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待执行合同,是指合同各方尚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或部分地履行了同等义务的合同。
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
第九条企业不应当就未来经营亏损确认预计负债。
第十条企业承担的重组义务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应当确认预计负债。
同时存在下 列情况时,表明企业承担了重组义务: (一)有详细、正式的重组计划,包括重组涉及的业务、主要地点、需要补偿的职工人数及 其岗位性质、预计重组支出、计划实施时间等; (二)该重组计划已对外公告。
重组,是指企业制定和控制的,将显著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的计划实施 行为。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与重组有关的直接支出确定预计负债金额。
直接支出不包括留用职工岗前培训、市场推广、新系统和营销网络投入等支出。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
有确凿证据表明该 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应当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 整。
第十三条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或有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 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 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
或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 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第三章披露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或有事项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预计负债。
1.预计负债的种类、形成原因以及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的说明。
2.各类预计负债的期初、期末余额和本期变动情况。
3.与预计负债有关的预期补偿金额和本期已确认的预期补偿金额。
(二)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
1.或有负债的种类及其形成原因,包括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 提供担保等形成的或有负债。
2.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的说明。
3.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以及获得补偿的可能性;无法预计的,应当说明原因。
(三)企业通常不应当披露或有资产。
但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当披 露其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等。
第十五条在涉及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的情况下,按照本准则第十四条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 预期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企业无须披露这些信息,但应当披露该未决诉讼、未决仲 裁的性质,以及没有披露这些信息的事实和原因。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 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 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第三条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 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销售商品收入
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 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 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 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 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条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 额。
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第七条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 额。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第八条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 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 项》。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第九条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 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 项》。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
第三章提供劳务收入
第十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 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第十一条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四)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二条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一)已完工作的测量。
(二)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
(三)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 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 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 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当期劳务成本。
第十四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 理: (一)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 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
(二)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 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第十五条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 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 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
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 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第四章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第十六条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
第十七条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分别下列情况确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金额: (一)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二)使用费收入金额,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第五章披露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收入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收入确认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包括确定提供劳务交易完工进度的方法。
(二)本期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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