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辅导: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

来源:安全工程师    发布时间:2013-04-24    安全工程师辅导视频    评论

 本文导航
  • 第1页: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
  • 第2页:特种作业人员的条件
  • 第3页: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 第4页: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
  • 第5页: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监督管理
  • 第6页:违反规定的处罚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条件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E文化程度;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对于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上述第1项、第2项、第4项和第5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第5项条件,这是针对不同岗位特种作业人员而设立的要求,如有的岗位特种作业人员对视力有要求。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许可及监督管理
  (一)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许可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国家对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资格许可。《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这是强制性规定,也是行政许可。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上岗作业。
  (二)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部门及职责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视频学习

我考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我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我考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考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考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最近更新

社区交流

考试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