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页: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
- 第2页:特种作业人员的条件
- 第3页: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 第4页: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
- 第5页: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监督管理
- 第6页:违反规定的处罚
七、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监督管理
(一)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1.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2.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3.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4.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上述第4项、第5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二)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1.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2.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3.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离岗6个月须实际操作考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
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根据此规定,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重新回到原工作过的岗位上岗前,必须到考核发证机关或者委托的单位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检查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从下列四个方面对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检查作出规定:
1.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2.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3.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
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五)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六)特种作业人员的责任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