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违反规定的处罚
(一)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档案的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三)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刷等行为的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特种作业人员违反规定的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 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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