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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 页 | 行 | 内容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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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增值税法律制度 | 323 | 20 |
| 增加“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自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业也纳入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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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 第8行至第12行 | 删除“(4)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生产......(6)单独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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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 第21行 | 删除“(11)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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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 倒数第9行至第10行 | 删除“(1)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不征收增值税;(2)邮政部门发行报刊,不征收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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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329 | 328页倒数第1行至329页第1-2行 | 删除“(8)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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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 第3行至第9行 | 删除“【例6-4】下列各项中...... 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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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 第5行 | 删除“3、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税率为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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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 倒数第15行 | 删除“(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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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 | 倒数第7行至第15行 | 删除“(4)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但是,如果一并纳税人从上海等“营改增”试点地区获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直接凭票经认证后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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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 | 倒数第7行至第6行 | 删除“(6)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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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 | 倒数第3行【例6-12】 | 另外,开具普通发票,取得 | 另外,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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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 第6行 | 具的普通发票 | 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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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 倒数第3行 |
| 增加“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及旧货以外的物品,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3% 在此,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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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 第13行至第15行 | 进口货物的纳税人,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均应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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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 16 | 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 其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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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 第20行【例6-16】 | 运费发票 |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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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 | 第19行 |
| 增加“(12)自2013年12月1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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