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 原教材 | 新教材 |
页 | 行 | 内容 | 内容 | 页 | 行 |
35 | 第7行 |
| 增加“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修订,并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 35 | 第6行 |
37 | 倒数第行——倒数第3行 | 删除“实收资本”、“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
| 37 | 倒数第3行——倒数第2行 |
40 | 第9行 |
| 增加“2.住所变更登记。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 40 | 第9行 |
40 | 第9行行 | 将“2.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 改为“3.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 40 | 第13行 |
40 | 第9行 | 删除“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上市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的核准文件;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 40 | 第13行 |
40 | 第9行 | 在“增加”前加“公司” |
| 40 | 第9行 |
40 | 第16行 |
| 将“公司“改为“或” | 40 | 第13行 |
40 | 第17-20行 | 删除“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
| 40 | 第15行 |
40 | 第21行 | 将“3.股东变更登记” | 改为“4.股东变更登记” (以下序号类推) | 40 | 第16行 |
40 | 最后一行 |
| 增加“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 40 | 倒数第5行 |
42 | 第3行 |
| 增加“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 41 | 倒数第1行 |
42 | 第7行 | 删除“七、年度检验 公司登记机关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并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 损益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设立分公司的公司在其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中,应当明确反映分公司的有关情况,并提交《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公司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对与公司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审查。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年度检验费。” | 改为“七、年度报告公示 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式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以及监督检查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42 | 第6行 |
43 | 第6行——第11行 | 删除“2.股东出资达到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出资额,即经登记机关登记确认的资本。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指国家规定的设立公司所需资本的最低要求。《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 改为“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1)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43 | 第2行——第5行 |
43 | 第12行 | 删除“(2)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期限”这一自然段的内容 |
| 43 | 第5行 |
43 | 第17行 | 将“(3)股东出资方式” | 改为“(2)股东出资方式” | 43 | 第6行 |
43 | 倒数第5行 | 删除“我国《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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