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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 177 | 倒数11行 | 删除“(包括代销或包销)” | 175 | ||
177 | 倒数11行 | “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后增加 | 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未采用自行销售方式或者上市公司配股的,应当采用代销方式。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 175 | 倒数7——11行 | |
178 | 正数5行 | “发行人应当”替换为 | 股票发行失败后,主承销商应当协助发行人 | 176 | 正数9行 | |
178 | 正数7行 | “备案”后增加一行 | 证券公司实施承销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 | 176 | 正数12行 | |
176 | 倒数4行 | 删除“⑦所有内容” | ||||
232——233 | 汇票的保证与会票的承兑 | “汇票的保证与会票的承兑”调换位置 | 230——231 | |||
250 | “16.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2006年9月11日通过,2010年6月24日修订,自2010年11月1日起实行)”改为 | 16.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2013年12月13日修订引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248 | |||
250 | “18.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17日通过,2008年4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12年2月十四日第二次修订)”改为 | 18.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17日通过,2008年8月27日第一次修订,2012年2月14日第二次修订) | 248 | |||
250 | 倒数7行 | “人民银行发布”后增加 | 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本办法部分条款予以修正,于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发布施行 | 248 | 倒数7——9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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