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0 | 第8行 | 包括会计、税务、资产评估、律师、房地产土地评估、工程造价的鉴证。 | 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工程造价鉴证、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 | 358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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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0 | 第11行 |
| 增加“代理记账、翻译服务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 | 358 | 倒数12 |
| 360 | 第12行 |
| 增加“7、广播影视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 (1)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是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具体包括与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 (2)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以分账、买断、委托、代理等方式,向影院、电台、电视台、网页等单位和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转让体育赛事等活动的报道及播映权的业务活动。 (3)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 358 | 倒数11 |
| 360 | 倒数第14行 |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 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 359 | 13 |
| 360 | 倒数第11行 | 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 | 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 359 | 16 |
| 360 | 倒数第4行 |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应税服务 | 359 | 23 |
| 361 | 倒数第16行 | 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 | 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服务 | 360 | 9 |
| 361 | 倒数第10行 | 如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及出租车 | 如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等。 | 360 | 15 |
| 361 | 倒数第1行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 360 | 倒数8 |
| 362 | 第2行 |
| 增加“特定应税服务包括以下几项: (1)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车、班车。其中班车,是指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 (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3)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授权及再授权)。 (4)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 ” | 360 | 倒数5 |
| 362 | 倒数第12行 | 1、差额征税的基本规定 | 1、差额征税的项目 | 361 | 倒数4 |
| 362 | 倒数第11行 | (1)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1)融资租赁业务 ①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②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③自2013年8月1日起,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4年1月1日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该标准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注册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9省市的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不含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2013年8月1日前按有关规定以扣除支付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的,此前尚未抵减的部分,允许在2014年6月30日前继续抵减销售额,到期抵减不完的不得继续抵减。上述尚未抵减的价款,仅限于凭2013年8月1日前开具的符合规定的凭证计算的部分。 (3)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4)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承运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不得抵扣。 (5)试点纳税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361~3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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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2 | 倒数第6行 | (2)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收政策规定。 (3) | 2、差额征税扣除价款的凭证 | 362 | 倒数7 |
| 362 | 倒数第3行 | ①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 362 | 倒数3 |
| 362 | 倒数第1行 | ②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 (2)扣除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省级以上财政部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 362 | 倒数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