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新旧教材变化对比

来源:中级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4-05-20    中级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原教材

新教材


内容

内容

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92

倒数第5行

“《关于实施<个人独资企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改为“《关于贯彻实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91

倒数第5行

93

第5行


增加 “从事临时经营、季节性经营、流动经营和没有固定门面的摆摊经营,不得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

92

第5行至第6行

93

第12行

“经营范围及方式”

改为“经营范围”

92

第13行

93

倒数第7行

“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改为“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92

倒数第7行

127

倒第13行

“害社会公众利益的。”

改为“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126

倒数第14行

128

倒数第9行

“继承”

改为“承继”

127

倒数第10行

129

16—19

删除“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外资比例低于25%”的字样。”


128

第14行

130

12—15


原“其余部分的出资,合同、章程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章程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改为“其余部分的出资应符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相关规定。”

129

第8行

133

19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何方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改为“(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

132

第13行

133

20

删除“1. 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


132

第14行

134

9


增加“合营各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逾期未缴或者未缴清的,应当按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合营各方缴付出资后,应当由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企业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

133

2—4

134—135

134第9行至135第18行

删除134页第9行至135页第18行的全部内容。保留例题。


133

第12行

134

16-23


原例题改为“【例3-15】外国投资者的下列出资方式中,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以机器设备出资B.以工业产权出资C.以专利权出资D.以外币出资 
【解析】正确答案为ABCD。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故ABCD均符合规定。”

133

第5-11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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