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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 页 | 行 | 内容 | 内容 | 页 | 行 |
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 92 | 倒数第5行 | “《关于实施<个人独资企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 改为“《关于贯彻实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 91 | 倒数第5行 |
93 | 第5行 | 增加 “从事临时经营、季节性经营、流动经营和没有固定门面的摆摊经营,不得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 | 92 | 第5行至第6行 | ||
93 | 第12行 | “经营范围及方式” | 改为“经营范围” | 92 | 第13行 | |
93 | 倒数第7行 | “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 改为“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92 | 倒数第7行 | |
127 | 倒第13行 | “害社会公众利益的。” | 改为“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 126 | 倒数第14行 | |
128 | 倒数第9行 | “继承” | 改为“承继” | 127 | 倒数第10行 | |
129 | 16—19 | 删除“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外资比例低于25%”的字样。” | 128 | 第14行 | ||
130 | 12—15 | 原“其余部分的出资,合同、章程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章程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改为“其余部分的出资应符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相关规定。” | 129 | 第8行 | ||
133 | 19 |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何方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 改为“(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 | 132 | 第13行 | |
133 | 20 | 删除“1. 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 | 132 | 第14行 | ||
134 | 9 | 增加“合营各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逾期未缴或者未缴清的,应当按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合营各方缴付出资后,应当由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企业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 | 133 | 2—4 | ||
134—135 | 134第9行至135第18行 | 删除134页第9行至135页第18行的全部内容。保留例题。 | 133 | 第12行 | ||
134 | 16-23 | 原例题改为“【例3-15】外国投资者的下列出资方式中,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 133 | 第5-11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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