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新旧教材变化对比

来源:中级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4-05-20    中级会计师辅导视频    评论

44

第11行

删除“【例2-4】”


43

倒数第3行

46

第7行

删除“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等,可以依法承担股东出资的验资工作。”


45

第13行

46

第10行

将“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45

第14行

47

倒数第9行

删除“及其出资额”。


46

倒数第4行

47

倒数第7行

将“【例2-5】”

改为“【例2-4】” 
(以下序号顺延)

46

倒数第2行

56

倒数第3行

删除“1.”的内容 
(其余序号顺延)


56

第6行

59

第14行

将“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的内容

改为原“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改为“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58

倒数第13行




原“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是指法律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数额。……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30%。”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木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0

第14行至第19行

将“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后,对于公司章程规定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对于公司章程规定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如果发起人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则应当依法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在此基础上,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改为“《公司法》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9

倒数第15行

63

第13行——15行

将(1)中的“总资产的50%”、 
将(2)中的“净资产的30%”

改为: 
“净资产的50%”、 
“总资产的30%”

62

第16行——第18行

82

第12行

删除“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81

倒数第7行

89

倒数第2行


增加“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修订”

89

第17行

90

第1行


增加“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修订”

89

倒数第12行


视频学习

我考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我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我考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考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考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最近更新

社区交流

考试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