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政法干警中国宪法学复习资料

来源:政法干警    发布时间:2012-12-16    政法干警辅导视频    评论

  三、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宪法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四项:

  (一)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也称主权在民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宪法不仅确认了人民主权原则,同时也规定了实现人民主权的主要方式,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此外,人民还通过法律规定的各种其他途径和形式,参与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管理。

  (二)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宪法》第33条进行了修订,增加了1款,作为第3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第二章具体规定了公民的各种基本权利,不仅包括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还规定了劳动权、受教育权、休息权和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权等社会经济权利。我国相继制定了保障公民行使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的有关法律,还先后参加了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如分别于1997年10月和1998年10月签署《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于2001年2月28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三)法治原则

  法治与人治相对立,其含义主要有:人民组成国家,人民享有主权;人民亲自或通过代表机关制定法律、决定国家大事,并委托行政、司法机关执行;在民主基础上制定的法律是一切组织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任何机关、政党、团体和公民都应无一例外地遵守法律,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国家权力都必须有法律依据,而对公民权利的任何限制也都必须源于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等。1982年,宪法第5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在宪法第5条增加1款,作为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而把依法法治确定为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四)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不同于西方国家宪法三权分立和制衡原则。这一原则由巴黎公社创立,后被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和政治制度采用,成为一项宪法原则。它在理论上确认国家权力的不可分割性,在实践中以人民代表机关作为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一原则表现为:在人民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上,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关系上,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上,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原则。但是,民主集中制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并不排斥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工、监督和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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