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宪法发展简史
美国是制定成文宪法最早的国家,产生宪法最早的国家是英国,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社会主义宪法最早的是1918年的《苏俄宪法》。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我国第一部宪法,除序言外,共4章106条。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二部宪法,除序言外,共4章30条。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三部宪法,除序言外,共4章60条。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四部宪法,除序言外,共4章138条。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这是我国第一次采用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修改宪法,2条内容。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9条内容。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6条内容。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14条内容。现行宪法是根据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修正的宪法文本,除序言外,共4章138条。分为: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与其他法律一样,都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都具有法的一般特征,即都由国家制定或认可,都体现国家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但是,宪法又不同于其他法律,它是国家的根本法。
(一)宪法的内容与其他法律不同
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而其他法律规定的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或某几个方面的问题。
(二)宪法的法律效力与其他法律不同
宪法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宪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基础或依据;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
(三)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与其他法律不同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对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一个代表团或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并只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四)宪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比较广泛
调整主要包括国家与公民之间、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构内部、公民与公民之间等关系;宪法规范具有原则性、稳定性、概括性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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