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政法干警中国宪法学复习资料

来源:政法干警    发布时间:2012-12-16    政法干警辅导视频    评论

  (四)2004年宪法修正案

  (1)序言。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序言部分的修改有4个方面:

  ①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作为指导思想。

  ②将“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③奄“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之后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④将爱国统一战线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修改后,爱国统一战线的表述为: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2)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3)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4)公民的私有财产方面。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5)增加一款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6)增加一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组成,增加“特别行政区”的代表。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戒严修改为进入紧急状态。具体表述为: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①相应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职权也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②国务院职权也相应地修改为“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9)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进行国事活动的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10)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的任期统一规定为五年。  五、国家性质——国体

  国家制度是一个国家通过宪法确立的有关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的制度的总和。国家性质是指国家的根本属性,在国家制度中,国家性质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它决定着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因此,国家性质是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

  国体亦称国家性质,或者说国家的阶级本质。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是实现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因而国家的实质必然表现为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专政。因此,国家政权掌握在哪一个阶级手中,谁是统治阶级,谁是被统治阶级,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各阶级之间的关系如何等问题,构成了马克思主义宪法学中国体的基本内容。概而言之,所谓国体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人类国家发展史上,先后存在过四种不同历史类型的国家,即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尽管由于不同国家或者一国不同历史时期具体历史条件的不同,决定了其阶级关系状况存在差异,但一般来说,在经济生活领域中居于主导地位的阶级总是控制或者掌握着国家政权,处于统治者或者领导者的地位;而社会中的其他阶级,则处于被统治者的地位,或者处于被领导者的地位。由于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因而通过宪法来确认其阶级关系只是近代以来的事情。而且,资本主义宪法与社会主义宪法对各自国体的规定不仅在阶级内容上根本不同,而且在表现形式方面也截然相反。尽管资本主义宪法是资产阶级向封建专制统治进行斗争,争取资产阶级民主权利的结果,但是,资产阶级出于他们阶级利益的考虑,不愿意也不敢将资本主义国家这种占人口极少数的剥削者,对占人口绝大多数的被剥削者实行专政的实质直接公诸于世,而只能以所谓“人民主权”、“国民主权”、“民有、民治、民享”等词句来掩盖其国家性质。社会主义宪法则公开写明无产阶级专政这一阶级本质,并确认和保护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的统治地位。

  (一)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国家性质包含以下含义:

  (1)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不管是马克思、恩格斯主张的建立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还是列宁认为的无产阶级专政是一个阶级独掌的政权,其含义都是指无产阶级,即工人阶级在革命胜利后要掌握国家领导权,成为国家政权的领导力量。毛泽东同志在创立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时,同样强调了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和作用。工人阶级成为国家的领导阶级是由工人阶级的阶级本质和历史使命决定的。工人阶级是现代化大工业的产物,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这就决定了工人阶级最有远见、最大公无私和最具有革命的彻底性。同时,只有工人阶级才能担负起消灭剥削,消灭阶级,解放全人类,最终使人类进入共产主义社会的伟大使命。更何况中国的工人阶级还有自己的特点:它在旧中国深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三重压迫,因此革命最坚决;它从承担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领导重任开始,就始终处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成为中国社会中最有觉悟的阶级;它同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有着天然的密切联系,从而能够结成牢固的工农联盟,并以此为基础团结一切爱国者,为振兴中华共同奋斗。因此,工人阶级成为我国的领导阶级是我国历史发展的必然。经过新中国成立60年的发展,我国工人阶级自身也发生了极为可喜的变化,如工人阶级队伍的数量有了很大增长,工人阶级的素质有了普遍提高,工人阶级(通过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更加富有经验,政治上更加成熟,等等。

  (2)人民民主专政必须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列宁认为,社会主义革命中最根本、最重大的问题,就是工人阶级同农民的关系问题,工人阶级同农民的联盟问题。这也就是说,一方面,无产阶级进行革命斗争,只有同广大农民结成巩固的联盟,才能完成推翻反动阶级的统治,消灭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最终解放全人类的历史使命;另一方面,农民也只有在工人阶级领导下,同工人阶级结成牢固的联盟,才能战胜共同的敌人,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从而获得彻底解放。因此列宁说,工农联盟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最高原则。由于我国是农业人口占多数的国家,因此,农民问题不论是在民主革命时期,还是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始终都是我国革命和建设的根本问题。我国革命和建设的历史经验表明,工农联盟不仅是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重要保证,而且也是社会主义事业胜利发展的重要保证。可以说,没有工农联盟,我国就不可能建立起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因此,工农联盟同样也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

  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宪法之中央军事委员会

  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宪法之国务院

  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宪法之国家机构概述

  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宪法之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视频学习

我考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我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我考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考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考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最近更新

社区交流

考试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