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执业药师    发布时间:2013-02-13    执业药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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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药物警戒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物警戒站的设立和管理,北京市卫生局负责协调管理,北京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对药物警戒站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日常管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对药物警戒站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二条 药物警戒站应当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立药物警戒工作制度,配备必要办公条件和专职人员,保障药物警戒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十三条 药物警戒站应当主动收集药品安全性信息,按照药品不良反应、药品质量风险、合理用药、用药差错等情况进行分类、评估,通过《北京市药物警戒信息平台》报告药物警戒信号。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药物警戒信息平台》由北京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建立和维护,药物警戒站之间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每年组织药物警戒专题培训、学术交流和课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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