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执业药师    发布时间:2013-02-13    执业药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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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信息管理

  第五十一条 北京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对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反馈监测信息,必要时可以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以及区县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部门做出药品不良反应提示。

  第五十二条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定期发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根据药品临床使用和不良反应监测情况,可以发布药品安全警示信息。

  第五十三条 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患者和报告者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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