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贸易法律制度的建构和完善

来源:外销员    发布时间:2012-03-12    外销员视频    评论

  4.根据国际贸易发展潮流的需要构建绿色贸易法律制度

  长期以来,人们片面追求经济的高速增长而忽视对环境的保护,特别是二战以后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人们利用自然的能力日益增强,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也日益严重,产生了许多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如:全球气候变暖,海平面上升;生物多样性减少;资源能源的极大浪费;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着人类的安全。随着全球性环境问题的产生,环境保护逐渐成为全世界所共同关心的问题。世界上掀起了环境保护的浪潮。在这股环保浪潮的影响下,世界经济朝着可持续的方向发展。受其影响,人们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及消费心理、消费行为都发生了重大了变化,绿色消费成为一种时尚。据有关资料显示,77%的美国人表示,企业的绿色形象会影响他们的购买欲,94%的意大利人在选购商品时会考虑绿色因素,在欧洲市场上,40%的人喜欢购买绿色商品,贴有绿色标志的商品更受青睐,82%的德国消费者和67%的荷兰消费者在超市购物时会考虑环保问题。[5]在绿色浪潮的拉动下,绿色产业发展迅速,全球出现了一个由环保产品、环保技术和环保服务构成的庞大的“绿色市场”。据世界银行统计数据表明,1992年全球绿色市场价值为2100亿美元,1997年为4500亿美元,到2010年将突破10000亿美元。[6]由此可见,绿色贸易成为当今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潮流。发展中国家要想在国际贸易中增强自己的国际竞争力,就必须适应这种潮流,大力发展绿色贸易。在法律层面上,就是以“绿色”为指导,建立起完备的绿色贸易法律制度。这就要求在法制构建中从根本上树立绿色贸易的理念,从而为本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二、建构和完善我国绿色贸易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一)   这是突破国外绿色贸易壁垒,建立我国绿色保障措施的要求

  由于我国的出口产品在世界上还处于较低的地位,因而在绿色贸易壁垒面前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面对发达国家较高的环境标准,我们的产品很难跨越这道门槛,因此有必要突破国外的绿色贸易壁垒。与此同时,发达国家利用我国环境标准较低的弱点以及我国急需引进外资的需要,通过投资的方式将污染密集型产业转移到我国,并将废弃物、废旧物资转移到我国境内,严重的污染我国的环境。这就给我们提出了建立我国绿色贸易保障措施的要求。

  例如,在出口方面,2002年1月25日,欧盟常设兽医委员会通过了全面禁止中国动物源性食品(指可供人类食用的动物产品及其附属产品)的决议。据了解,中国每年对欧盟出口的动物源性食品就达7亿美元、100多种商品,欧盟的制裁一旦实施,将会使我国的相关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甚至有的不得不面临转产或者停产。[7] 据商务部科技司的调查,2002年我国71%的出口企业、39%的出口产品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造成损失170亿美元,与2000年相比,影响程度大大提高,出口产品受限比例提高了56%,损失金额增加了54%。[8]进口方面,据不完全统计,我国进口的“洋垃圾”从1990年的99万吨,增加到2000年的1750万吨,进一步恶化了我国的生态环境。[9]据1995年的统计,外商投资于污染密集型产业的企业有16998家,外商投资于高度污染密集产业的企业有7487家 。[10] 只有建立绿色贸易法律制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突破绿色贸易壁垒的同时又建立绿色贸易法律保障措施的需求。

  (二)   这是我国履行入世承诺和遵循所加入的国际环境条约的必然要求

  我国于2001年12月10日正式成为世贸组织的一员,我国作为WTO的成员国以及国际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就必须遵循WTO以及我国加入的多边环境协议(MEAs)对环境与贸易相关规定。

  世贸组织是为了促进贸易的自由化而建立起来的,它没有专门的保护环境的协议,但其一系列协议中具有许多与环境有关的规定: 比如:《建立世贸组织协定》规定:“成员国应按照持续增长的目的,考虑优化使用世界资源,努力保护与保存环境,并通过与各国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相符合的方式,来加强环境保护的手段。”另外,《关贸总协定》第20条“一般例外”、《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一般例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前言、《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协议》前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都对环境与贸易作了相关的规定。

  而多边环境协议是为了保护环境而制定的一些协议。根据世贸组织秘书处统计,世界上有127个多边环境协议,其中17个中含有贸易条款。[11]其中代表性的有以下几个:《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对危险废物的贸易作了规定;《关于消耗臭氧层的蒙特利尔公约》对受控物质、包含这些物质的产品、使用这些物质加工的产品的进出口作了规定;《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用三个附录列出了受控物种的清单,规定了相应的控制制度;《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的一些条款对贸易有明显的影响;《气候变化公约》中的“排放目标交易”对贸易产生了新的影响。

  从我国有关绿色贸易的相关规定看,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许多标准和规则还未达到我国所承诺的水平,为履行我国入世承诺和所加入的国际环境公约中的相关义务,有必要对现行的绿色贸易法律法规进行清理,构建起我国的绿色贸易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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