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贸易法律制度的建构和完善

来源:外销员    发布时间:2012-03-12    外销员视频    评论

  (2)进一步完善环境标准制度

  在环境标准中,国际标准化组织于1995年4月制定的ISO14000系列国际标准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ISO14000系列标准虽然是建立在各国自愿执行基础知识之上的标准,但是,由于该标准的目的在于规范企业和社会团体的行为,激发他们自觉采取预防措施,持续改进环境行为,以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因此,该标准颁布后,很快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普遍承认、采用或推行。发达国家对此异常积极,他们不但迅速实施ISO14000标准,积极开展通过标准的认证工作以外,还要求发展中国家实施ISO14000系列标准。否则,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和服务将很难进入其市场。因此我国应积极鼓励企业通过ISO14000系列标准。我国于1996年引进ISO14000时,我国仅有四家企业通过认证,发展到现在已有150多家企业通过认证,但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存在很大的差距。所以积极推行ISO14000标准,在我国刻不容缓。[12]我国应按照国际标准的基本要求,按照国际标准规范操作程序,结合中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对其实施统一管理,提高环境标准的权威性,使企业在产品的设计、选料、生产、销售、使用和废品的回收整个过程中,都严格按环境标准的要求,严惩不符合环境标准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从而有利于我国突破国外的绿色贸易壁垒带来的市场准入问题。

  (3)进一步完善其他相关具体制度

  比如在禁止国外的污染转嫁方面,应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什么应该“禁止进口”、什么应该“限制进口”作出详细的规定,以便于在实践中操作,防止国外的污染转嫁。同时应完善我国产品检疫、检验的法律法规,制定严格的卫生检疫标准。对于外国的直接投资,也应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具有严重环境污染的项目不予批准。

  3.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

  没有完善的配套法律法规,绿色贸易法律制度的实施将大打折扣。因此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就显得十分必要。比如在税法中增加绿色税收制度,利用税收手段调节企业的环境保护行为。通过税金的增减来督促企业完善生产过程中的环保措施,提高企业环境保护的积极性。我们应通过立法鼓励和保护国内绿色产业的发展,利用税收减免、低息长期贷款或给予绿色补贴等倾斜性政策,大力开发绿色产品。充分利用绿色产品的健康性、清洁性及受欢迎性,从而建立我国突破绿色贸易壁垒的坚实的物质基础,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

  (三)完善我国绿色贸易法律制度的实施机制

  在完善绿色贸易立法的同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其实施机制:

  1. 建立我国的绿色贸易管理体制,合理划分执法与监督部门的职能。绿色贸易管理体制的健全重在国家有关部委之间以及中央与地方之间,可以考虑在商务部和环保以及质检部门之间建立一个协调机构,其成员有双方的人员担任,从而在处理有关环境与贸易的问题时,该机构能综合考虑贸易与环境,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考虑问题。在绿色贸易法律的实施中,行政执法占主导地位,有必要在法律中明晰各自的职责范围,以保证行政执法的有效运行。同时应注意给当事人以司法救济和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2. 应建立绿色贸易法律制度实施的配套机制。既包括信息公开机制,也包括人才培养机制。根据WTO透明度原则的要求,我国应使自己的绿色贸易法律制度透明化、公开化。在人才培养方面,培养既懂科技、贸易,又懂法律的多重型人才,以适应绿色贸易法律制度技术法律的多重需要。

  3. 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完善公众参与机制,保证绿色贸易法律制度的贯彻实施。我们应深入开展环境保护教育运动,提高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与绿色消费意识。完善环境状况公布制度及听证制度,使公众成为监督绿色贸易法律制度实施的中坚力量。

  (四)加强绿色贸易的国际合作,充分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1. 在绿色贸易的国际合作方面,我国应积极参加多边贸易体制各方面的活动,充分发挥贸易大国的作用,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协调与合作,从而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此外,我们应积极双边合作,这样可以更多地感受到外国政府和公众的环境意识,吸收其他国家在绿色贸易方面的经验,从而增强沟通和了解。

  2. 在充分运用WTO的规则及争端解决机制方面, WTO确立了透明度原则,我国可以根据此了解外国的环境标志、环境标准以及其他有关绿色贸易的法律规定,从而为我国产品进入国际市场作好准备。其中的非歧视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对我国突破国外的绿色贸易壁垒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WTO有着较为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而且GATT/WTO的案例具有判例法的性质,我们应充分重视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用,以维护我国的经济权益。WTO争端解决机制是解决贸易争端的一个平台,其中的一些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规定对我国来说有着重要的利用价值。比如:当争议发生在发展国家成员与发达国家成员之间时,如果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提出请求,专家组至少应有一名来自发展中国家成员的专家;对于需要执行争端解决措施时,应特别注意影响发展中国家成员利益的事项以及“反向一致的自动通过机制” 等。我国作为WTO的成员国,应充分重视这些规定,当发生争议时,以使我们处于积极主动的地位,从而促进我国绿色贸易及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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