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贸易法律制度的建构和完善

来源:外销员    发布时间:2012-03-12    外销员视频    评论

  (二)   从突破绿色贸易壁垒立法到建立绿色贸易法律制度的理念的转变

  绿色贸易壁垒又称绿色壁垒,是指进口国以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的健康为由,通过制定苛刻的环境技术标准或采用绿色包装、绿色环境标志、绿色补贴、绿色卫生检疫等手段,以限制或禁止外国的商品进口的贸易保护措施。它对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出口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因此大家的注意力也集中在采取诸多措施来突破绿色贸易壁垒的层面。但是,从国际贸易的现实状况看,只有建立和完善绿色贸易法律制度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由此必须实现从突破绿色贸易壁垒立法到建立绿色贸易法律制度的理念的转变。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 绿色贸易壁垒具有双重性

  绿色贸易壁垒的双重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它被一些发达国家用来作为限制或障碍他国,其中主要是指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和服务进入国际市场和发达国家市场的屏障。发达国家凭借其发达的经济、先进的环保技术,往往以本国的技术水平要求进口国的产品。而发展中国家,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在环保方面与发达国家根本不在同一水平上,因此很容易受到发达国家不公正的限制甚至制裁。另一方面,它在客观上确有保护全球的生态环境,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保护人和其他动物的生态安全的作用。发达国家提高了其环境标准,对进口的产品进行严格的管制,防止不符合环境要求的产品进入国内市场,从而保护本国的环境和人民的健康。发展中国家为了突破绿色贸易壁垒,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的进步,实施清洁生产,从而提高了自身的环境水平,间接地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绿色贸易壁垒的第二种双重性质是指,绿色贸易壁垒作为一种非关税壁垒手段,并非是某一个或某几个国家的“专利”。它可以被任何一个国家所采用,即甲国可以利用它来保护本国的国内市场,免受乙国或其他国家进口产品和其他贸易方式的冲击,乙国也可以利用它来保护自己的本国的国内市场,免受甲国或其他国家进口产品和其他贸易方式的冲击。[3]

  分析绿色贸易壁垒的双重性,可以避免我们在绿色贸易壁垒认识上的片面性。不少人的看法是:关税壁垒——虎走了;绿色贸易壁垒——狼来了。认为绿色贸易壁垒是发达国家专门针对发展中国家所采取的另一种壁垒措施。诚然,从目前来看,绿色贸易壁垒对发展中国家极为不利。但是绿色贸易壁垒本身是一把“双刃剑”,它具有双重性质。对于任一国家来说,它都有有利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这就要求我们应积极建立我国的绿色贸易法律制度,突破绿色贸易壁垒,同时构筑起自己的绿色贸易保障体系,保护本国的产品和市场。

  2.绿色贸易壁垒是政府职能的一种体现

  “在政府能够更好地完成传统职能的同时,国家的新职能也在出现。当代的全球化给国家提出了新的要求……竞争已经全球化而且愈演愈烈。”[4]保护本国的产品在国内市场的竞争力,使国内市场免受冲击就是国家的新角色之一。由于绿色贸易壁垒具有一定的的合理性、形式上的合法性、保护内容上的广泛性和保护方式的隐蔽性,发达国家很乐意采用此种措施来保护本国市场。可见,绿色贸易壁垒是政府职能的体现,是政府保护本国市场发展的政策工具。发展中国家面对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市场的新挑战,一方面要防止发达国家的污染转嫁,保护本国的生态安全和人民的健康,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国外进口产品对民族工业的冲击,保护国民经济良性运行。绿色贸易壁垒作为一项有力的政策工具,也适合发展中国家对民族经济发展保护和国家安全的需要。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同样要建立我国的绿色贸易法律制度,建立一套完善的绿色贸易保障措施。

  3.传统的突破绿色贸易壁垒的立法不足以应对国际贸易的现实需要

  就传统的突破绿色贸易壁垒的立法而言,其出发点是为了突破绿色贸易壁垒,相应的立法也是从突破绿色贸易壁垒的角度设定的。这也体现了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思维。许多发展中国家认为,绿色贸易壁垒是发达国家用来限制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和服务进入发达国家市场的屏障。由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自身实力上的差距,发展中国家的许多产品无法达到发达国家所制定的苛刻要求,就被一道道绿色贸易壁垒拒之门外。正是基于此,相关立法就以突破绿色贸易壁垒为出发点。诚然,用这种立法来规制相关环境和贸易行为,可以提高自身产品的绿色含量,对突破绿色贸易壁垒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我们应当正视现实的国际贸易。在现实的国际贸易中,国家之间的依赖性日益增强,产品和服务的交换是相互的。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以及最不发达的国家,它们彼此都存在着贸易往来,进口和出口都不是单向的。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它们的产品和服务要出口到发达国家,同时发达国家和其它国家也会向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和服务。单一地从突破绿色贸易壁垒的角度进行立法,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对外贸易的发展,但对本国民族产业的保障欠佳,不足以应对国际贸易的现实需求。这就要求发展中国家不光要进行突破绿色贸易壁垒的立法,还要防止国外的污染转嫁,保护本国的安全和人民的健康,这就需要建立自己的绿色贸易法律保障体系。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这种现实就迫切呼唤发展中国家从突破绿色贸易壁垒的立法到建立绿色贸易法律制度的理念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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