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禁止通过互联网提供赌博贸易争端评述

来源:外销员    发布时间:2012-03-12    外销员视频    评论

对此问题, 上诉机构支持专家组的结论, 即“由于维持有线通讯法、旅游法和非法赌博交易法, 美国违反了GATS 第16 条第1 款和第16 条第2 款”。但是, 上诉机构认为, 安提瓜未能对美国相关州法律违反GATS 上述条款提供表面确凿的证据, 因此推翻了专家组关于美国州法违反GATS 的结论。 [7] 


3.美国能否援用一般例外条款免责


美国援引GATS 第14 条( 一般例外条款) 中的( a) 款和( c) 款为其相关措施免责。专家组首先通过援引涉及GATT 第20 条的案例, 来确定GATS 第14 条相关条款的含义。专家组认为, 要成功援用GATS 第14 条, 特别是要成功援用GATS 第14 条( a) 款“为保护公共道德或维持公共秩序所必需的”为违反GATS 实体义务的措施免责, 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1) 有关措施是为了保护公共道德或维持公共秩序; ( 2) 该措施是为了实现上述政策目标所必需的; ( 3) 同时符合前两个条件后, 还要满足第14 条前言的要求。在解释GATS 第14 条中的( a) 款和( c) 款“所必需的”的含义时, 专家组采用了一种以贸易自由化为考察起点的“反推方法”, 即只有“不存在与WTO 义务相一致或违反程度更低的替代措施”, 援用方的有关措施才能符合“所必需的”要求。这一严格解释导致美国的相关措施未能通过“必要性审查”。专家组最后认定, 美国未能证明其有关措施符合GATS 第14 条( a) 款和( c) 款的例外规定, 也未能证明其符合第14 条的前言, 因而不能依据第14 条免责。


相反, 上诉机构参照了WTO 成立以来的多个案例的上诉机构意见, 适当放宽了GATS 第14 条的各项要件的具体标准。上诉机构着力考察了美国要实现的社会安全等公共政策目标, 从有关措施实现美国的相关公共政策目标的“可行性”与“有效性”入手来审查“必要性”要求, 最后认定美国的相关措施符合第14 条( a) 款, 而且在大多数事项上也符合第14 条前言。 [8]上诉机构之所以最终裁定美国败诉, 是因为美国未能证明, 对于《州际赛马法》, 其3 项联邦法律( 有线通讯法、旅游法和非法赌博交易法) 以与第14 条前言的要求的方式实施, 即对通过电话、传真或互联网等方式提供赛马赌博服务的禁止措施, 既适用于外国也适用于本国的赌博服务商。


三、本案的启示及其前景预测


本案是WTO 审理的第一个涉及通过互联网提供服务的争端, 将对WTO 框架下处理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制度产生重要影响。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为电子商务的增长提供了广泛空间。


互联网本身具有的开放性、无地域限制、低成本、高效率等特征, 使得电子商务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传统的贸易模式, 对各国调整传统的商业交易关系的法律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在有关成员的推动下, WTO 曾经考虑过对电子商务议题进行谈判。但到目前为止, 由于对电子商务的一些主要问题仍存在争论, 谈判因此没有取得实质进展。 [9] 


而在本案中, WTO 争端解决机制将GATS 的相关规则适用于以互联网方式提供的服务。这表明, 在WTO 框架下, 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涵盖以互联网方式提供的服务, 而所有的GATS 规则, 都可能适用于通过互联网提供的服务。这为在WTO 框架下处理电子商务问题提供了规则和机制, 必将大大推动WTO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形成。另一方面, 在实践中, 这也可能导致GATS 规则会涵盖与新的电子商务方式相关的、但未列入成员的原有承诺计划中的服务, 而随着越来越多的服务通过电子商务方式交付, 各成员将发现其市场准入的承诺会大大超出其原来承诺计划的范围。这会不会增加成员的义务而引起履行的困难并进而招致不满和抵制? 仍然有待观察。


同时, 本案涉及的不是普通的电子商务, 而是“网络赌博”这一敏感的事项, 并引发了主权国家基于社会安全( 法律措词上表现为“公共道德或公共秩序”) 的理由, 禁止相关服务的跨境提供的措施是否合法的问题。本案中, 美国被认定对赌博服务承担了市场准入义务, 而一旦允许赌博通过互联网进行跨境提供, 随之衍生的洗钱犯罪、有组织犯罪、赌博成瘾和未成年人赌博等社会问题将难以控制, 进而对美国的国内社会安全构成威胁。本案的审理及其结果, 展现了国际服务贸易中的市场准入规则的重要影响, 更凸现了服务贸易的市场开放和国内社会安全之间的潜在矛盾。这起贸易争端所触及的自由贸易与公共道德的关系问题, 与此前在国际社会中引起广泛讨论的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如委内瑞拉和巴西诉美国“汽油标准案”、印度等国诉美国“龙虾- 海龟案”) 、自由贸易与公共健康的关系( 如美国等国诉欧共体“荷尔蒙牛肉案”、美国等国诉欧共体“转基因食品案”) 相似, 又一次引起我们的深思: 应该如何协调自由贸易与国内公共政策目标之间的冲突和矛盾?WTO 规则可以在多大的程度上干预传统上属于各国国内管辖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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