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物业管理师考试综合能力考点:物权法基础知识

来源:物业管理师    发布时间:2013-04-06    物业管理师辅导视频    评论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概念和特征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权、共有权以及基于共同关系而产生的成员权所构成的特别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其特征有:
  (1)内容构成的复合性;由三部分组成,有别于普通的房屋所有权。
  (2)权利处分的一体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三项权利必须一起处分,不得单独处分。
  (3)标的物是特定的空间,而非实体。
  (4)是人与物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的结合。
  2.业主的专有权
  专有权:指业主就其专有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
  3.业主的共有权
  共有权:指业主按照法律或者管理规约的规定,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4.土地使用权
  一幢建筑物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由业主按份共有,个人的份额依其专有部分的面积在整幢建筑物中所占的比例来确定。
  5.成员权
  成员权:指业主基于在一幢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和使用上的不可分离的共同体关系而产生的,作为建筑物的团体成员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总和。
  四、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即对他人之物在一定范围内享有使用、收益的物权。它是定限物权、他物权;其标的是不动产;是独立物权。
  用益物权的意义在于便于物尽其用,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物的价值和使用价值。
  五、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定的一种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主债权能够实现而设定,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债权人有权就该担保物或权利优先受偿。
  担保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从属性。
  (2)不可分性。
  (3)物上代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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