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物业管理师考试综合能力考点:物权法基础知识

来源:物业管理师    发布时间:2013-04-06    物业管理师辅导视频    评论

  

  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三种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一)抵押权
  1.抵押的效力
  (1)抵押权所担保的范围:
  (2)抵押物的转让:
  (3)抵押权的保全:
  2.抵押权的实现
  (1)抵押权实现的顺序
  1)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
  2)登记的抵押权中,登记在先的优先于登记在后的,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①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②顺序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序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
  3)在没有登记的抵押权中,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三)留置权
  1.留置权产生的条件
  (1)留置权须具备的积极条件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只能在动产上产生。
  2)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的占有有牵连关系。对于牵连关系,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三种: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如在保管合同中,委托人到期没有支付保管费用,则保管人有权留置保管的货物,拒绝向委托人交付货物。
  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如果债权未到清偿期,则债务人能否清偿债务还不确定,债权人不能产生留置权。.
  (2)留置权产生的消极要件,即如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则不能产生留置权:留置债务人的动产
  1)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不得违背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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