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所有权
所有权:指所有人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对物进行全面支配的权利。
(一)所有权的性质
1.整体性:所有权不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在量上的总和,而是一个浑然一体的权利,不能在内容或时间上加以分割。
2.本源性:所有权是他物权之母,经济越发达,所有权产生出他物权的情况就越多。
3.弹力性:所有权虽受他物权的限制,但他物权一旦消灭,所有权即恢复其圆满状态。
4.永久性:所有权无存在期限的限制,可永久存续,因此为无期限物权,此与他物权及债权均有不同。
5.社会性:为社会公益之需,所有权在现代社会中应受法律的限制,由此使所有权呈现较强的社会化色彩。
(二)所有权的权能
1.占有:指对物的控制,可分为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后者又可分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
2.使用:指依物的通常用法而加以利用。它由物的使用价值所决定,还取决于科技发展的程度和人们的认识水平。
3.收益:指收取物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获取经济上的利益。
4.处分:指对物进行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处置。其中前者是指对物予以有形的变更或毁损物的本体,后者如所有权转移或设定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上述诸权项中,使用权是所有权的灵魂,而处分权则是所有权的最终体现。
由于上述权能的存在,特别是使用权的存在,为所有权与其权能的分离提供了可能;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律上遂从以所有为中心转变到以利用为中心。
除此之外,所有权还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消极权能。
(四)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将其占有的动产转让给第三人时,若第三人取得该动产系出于善意,即取得其所有权。该制度限制了所有权的追及效力,旨在保护交易安全。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
1.其适用对象须为动产;但记名有价证券不适用善意取得,我国规定盗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2.动产必须是基于有偿法律行为(如买卖、互易)而取得;通过继承、遗赠、赠与等无偿方式取得者,不适用善意取得。
3.受让人须实际占有该动产;若尚未占有动产,则物权尚未移转,当然不适用善意取得。
4.受让人取得财产时须出于善意,即不知情。若明知让与人无处分权而受让,则不能予以保护。善意的判断时间,以物的交付时间为准。
(五)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指两个以上相互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使用不动产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民法通则》规定的是¡°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