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物业管理师考试综合能力考点:物权法基础知识

来源:物业管理师    发布时间:2013-04-06    物业管理师辅导视频    评论

  

  一、物权概述 
  物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物、享受其利益,并具有排他性的财产权利。
  因此物权从性质上讲为绝对权,可以对抗除权利人以外的所有人,又称对世权。
  (一)物权的效力
  1.物权的排他效力
  指在同一标的物之上,不允许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如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所有权。
  但内容不冲突的物权则可以并存,如所有权与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
  2.物权的优先效力
  指物权在实现上较之于债权或者后成立的物权具有优先性。
  (1)物权和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2)同一个物上存在两个以上物权时,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3.物权的追及效力
  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都可以追及至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该物。但在特殊情形时,如构成善意取得,则追及力中断。
  4.物上请求权
  指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物权被侵害或有被侵害的危险时,可以请求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其种类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除社会政治原则(如私有制或公有制)之外,物权法本身所具有的结构原则包括:
  1.从物权性质上讲:物权绝对性原则。物权是绝对权即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人;除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
  2.从物权种类上讲:物权法定原则,即物权的类型、内容、效力及公示方法均由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或改变。
  3.从物权客体上讲:一物一(所有)权原则。数个物之上不得仅成立一个所有权,一物的部分也不得成为所有权的标的。
  4. 从物权的效力上讲:物权优先原则。
  5.从物权的变动讲: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公示原则:指物权的享有和变动必须以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以便社会公众知悉。
  公信原则:指对于依法进行了公示的物权变动,即使其公示的内容与真实的权利不符,对于信赖此公示而进行交易的人也不产生任何影响。该原则实质上是赋予公示的内容以公信力,以便保护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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